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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利“老鼠仓”案维持一审判决 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13年10月30日 10:16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李旭利

  昨日原公募基金经理李旭利“老鼠仓”案昨日在上海高院二审宣判,法院维持了一审原判,判处李旭利有期徒刑4年,罚金1800万元,违法所得一千余万元被追缴。

  李旭利曾先后在南方基金、交银施罗德两家公募基金任职,后因涉嫌“老鼠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证监会和上海警方曾先后通报,称李旭利在2009年2月28日到2009年5月20日的公募基金任职期间,操盘买入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获利超过千万元。

  2012年11月,上海一中院曾对李旭利案做出一审判决。但李旭利认为一审从事实认定到程序都存在问题。

  在一审过程中,法院认定2009年4月7日,李旭利指令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其控制的“岳彭建”、“童国强”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蓝筹基金买入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两只股票,于2009年6月份悉数卖出。两个月时间,上述两只股票的累计买入金额约5226.4万元,获利总额约为1071.6万元。

  由于其买卖的股票是工行、建行两只难以操纵的蓝筹股,因此这一“老鼠仓”行为一度在行业内引发讨论。

  今年5月李旭利案二审开庭,但当时没有做出宣判。

  二审时李旭利曾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到刑讯员的威胁,亦不认识五矿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李旭利的律师在二审中为其做无罪辩护。但这些表述未获得法庭认可。

  自2009年2月份刑法修正案生效之后,已经有4名公募基金从业人员因“老鼠仓”被追责,从刑期和罚金来看,李旭利案是目前宣判的案件中处罚最重的。

  ■ 李旭利案大事记

  ●2010年8月

  证监会立案调查李旭利案。

  ●2011年7月

  证监会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但上海公安发现李旭利不在上海,也没有在老家。

  ●2011年8月

  公安机关在北京逮捕李旭利并经高铁押解回上海。

  ●2011年11月

  中国证监会通报李旭利案涉案金额和个股等细节。

  ●2012年6月

  上海警方通报李旭利案细节,称其有逃匿情节。

  ●2012年6月

  李旭利案一审开庭,未当庭宣判。

  ●2012年11月

  法院一审判有期徒刑4年,被罚1800万。

  ●2012年12月

  李旭利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13年5月23日

  李旭利案二审开庭。

  ●2013年10月29日

  李旭利案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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