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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院院长:法外因素冲击法律确定性统一性

2013年10月30日 10:3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董治良,云南保山人。2008年1月任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2013年1月31日连任

  什么是公正?就国情来理解,赵汀阳先生解释的很透彻:所谓公正,就是人们的行为和结果需要达致对称,即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一个社会是否公正,有两个基本要素可以衡量:一是民众自身生活的体验和从社会接受信息所感知的对社会公正的评价;二是司法制度的安排和实施是否在最大限度上表现出了公正的要义和精髓。党的十八大在新的起点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赋予了国家建设新的目标和任务,回应了社会公众对由法治建设保障的社会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司法公正是极其关键的一环,是法治建设的核心要求,也是判断是否实现依法治国的标准之一。

  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分析

  一、权力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对于能给予社会秩序又能伤害私权的公权力,人们始终保持着戒备和防范的心理和行为。但是在制度不能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公权力不仅会不断地侵入私权领域,有时在公权领域内,基于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保护和分割,也不断发生着撞击,将人类期盼的良性社会秩序愿望击碎,或将已建立的良好秩序链条阻断。在议行合一、行政主导而法治发育不足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司法机关人财物的配置在很大程度受制于地方分权,需要行政权的理解和支持,更重要的是要得到尊重,因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三位一体推进是一个整体系统的推进,如果某一个方面没有达到子系统发挥作用需要的条件,就不能产生系统性功效。

  二、转型时期非法律属性的改革对司法公正的冲击。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外因素的影响使法律的确定性、统一性和连续性受到冲击,也自然引起社会上的各种猜疑和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其结果是司法权威的削弱,法官个人品格形象的损坏。以司法承担的息诉罢访任务为例,由于信访制度直接违背了诉讼法确立的理性申诉制度,涉诉信访的息诉罢访任务实属司法机关的非法律属性的政治职责。对于生效的法律裁判,当事人直接选择信访之路,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申诉,并大肆渲染所谓的“司法不公”,对审判机关的既判力、终局性和权威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三、市场经济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市场经济一定意义上就是法治经济。但市场经济固有的逐利性规律和从计划经济逐步脱胎而来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不完善性,导致资源、市场垄断,交易规则不透明,监管缺位,更增加了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难度。而多年来的司法保障不足,使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放大能量,腐蚀公权力包括司法公权,于是在特定环境形成的权力案、金钱案、关系案导致了立案难、打官司难、执行难,损害了司法公正,影响了法治建设的进步与质量要求。

  保障司法公正的途径

  一、以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思维确保司法权威。

  客观地讲,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社会经济变革,行政权力有强大不受制约或不能有效制约的惯性。依法执政要求行政权力在获得和适用上具有公平性和正义性,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与此同时,没有公正司法,就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在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坚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宪法原则,依法履行司法审判职能,是公正司法的基本保障。人民法院应当牢固树立法治思维,自觉运用法律思维,忠实履行法律职责,践行司法为民宗旨,通过加大各项工作的落实力度,妥善处理矛盾纠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一方面,人民法院要依法独立履行好审判职能。对于人民法院而言,执法办案是第一要务,公正司法是第一责任。审判质量是公正司法的基础和着力点。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严守法治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平之如水,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通过司法审判实现以权利公平、规则公平、机会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正义。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要运用法治方法推进法院工作。人民法院作为法律实施部门,既要坚持公正司法,又要积极引导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和观念。坚持在党委领导下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推动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用公正司法服务当前国家工作大局。这种法治建设布局安排的逐步实现,必将形成社会崇尚法治精神,尊重和遵守法律成为社会的自觉,为司法权威的树立和影响提供深厚的文化土壤和客观条件。

  二、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体现社会主义本质。

  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优势,是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根本保证。面对繁重的审判任务和复杂的外部环境,唯有大力加强法院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才能更好地履行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共产党员是法院队伍中占绝大多数的生力军,在法院工作中始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加强法院党建工作中,要重点抓好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广大法官系统地学习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一步加深对这一理论体系的历史地位、时代背景、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的领会把握,切实解决人民法院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坚持什么理论体系、朝着什么目标前进的问题,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三、以加大监督和惩治力度确保司法廉洁,但要防止法院之上建法院。

  司法廉洁不仅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而且是司法公正的外部评价标准之一。要确保司法廉洁,必须大力推进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运用系统化的思维和方法解决法官不廉的问题,对于出现不廉洁的行为,必须坚决查处。

  要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司法巡查、审务督察、任职回避、离任法官代理回避、特邀监督员、廉政监察员、廉政监督卡、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廉政风险排查防控等监督机制建设,严密制度,严格检查,形成长效机制,促进公正廉洁司法。

  需要注意的是,在接受监督时,人民法院不能放弃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公正的基本要义,监督机关和社会公众都应当尊重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审判权,依法监督,理性监督,避免出现对审判的不当干预,防止“法院之上建法院”现象。

  四、以司法保障确保法院守职不寻租,防止公正流失。

  必须以完善的司法保障措施,确保审判独立,提高法官被收买成本。

  一是要完善法官职业保障。要设法提高法官的职级待遇和物质待遇,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要加强审判人员职业风险保障,完善因公牺牲、意外伤害等抚恤救助制度,推动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工资福利制度,做好带薪休假、定期体检、心理疏导等工作,把对法官的人文关怀落到实处。

  二是要完善法院基层基础建设保障。进一步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和装备配备工作,推动建立经费正常增长机制,不断改善基层司法条件。当然,更深刻的保障在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从体制机制上落实宪法要求,保障司法权的独立公正行使。

  五、以作风建设推进司法为民,将司法公正普及人心,形成法治信仰。

  司法公正是民众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件来体验和感知的,而我们更应当看到,审理案件的过程,也是对当事人、旁听人员进行的一种法律的宣讲。司法为民要求法官不仅对人民群众有感情,还要有让群众信任的能力和方法。要用人民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讲解人民群众不易懂的法,让更多的群众相信,无论案件胜负,让其看到并懂得胜负的理由,都是法律规定让其胜负,而不是某个法院或法官主观意志决定的。因此,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司法公正,这是践行群众路线的基本要求。而在此基础上让人民群众服判、信法,从而逐渐使人民群众在内心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对法治的信赖,提高司法公信力,这是践行群众路线的新境界和更高的要求。要切实加强司法作风建设,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六项措施,坚决查纠“冷硬横推”、“吃拿卡要”、“庸懒散奢”等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不正之风。要把群众教育实践活动和做好法院工作紧密结合,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进一步提升思想政治水平和驾驭审判工作的能力。(董治良)

  原标题: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核心要求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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