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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推进审判独立 夯实法治社会之基石

2013年10月30日 11:23 来源:郑州晚报 参与互动(0)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抵制各种形式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排除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等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将全程留痕,以约束和监督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权。(10月29日《南方都市报》)

  司法改革命题复杂而宏大,但其中又以法院审判独立的确立最为关键。事实上,意见中所提到的防止冤假错案,推动法官职业化等多与审判的独立密不可分。甚至可以说,审判独立是司法改革的母命题,其他都分属于子命题,抓好审判独立这根准线,其他改革都将事半功倍。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早已在宪法中有明确规定,目前主要问题仍在于规定与落实之间的巨大落差。参照国外的司法经验,要推动审判独立从纸面走向现实,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一即外部独立。这主要表现在,司法机构的职能,以及权力的配置,都要与其他行政部门严格区分开来。目前语境下,司法机构在人事权和财权上都严重受制于地方行政力量,不同程度存在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趋势,这显然对法院的独立审判构成重大威胁。前不久,某地出现政府部门向法院发求情函就是典型例子。这次意见中提出要坚决抵制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可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因此,要维护独立审判,确保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权力,当是基础性改革。

  在确保司法机构与地方行政权力的相对独立之外,司法系统的内部独立同样至关重要。一来,在目前的行政化司法体系下,上下级法院之间本该具备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被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代替,导致行政力量乘虚而入,也难以有效规避冤假错案,此乃司法审判独立之大忌。而另一方面,审判机构的内部分工设置,如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之间的相对独立性,也亟待重新梳理,为法官个人的独立审判,创造有利的内部条件。意见要求深化审判权内部运行机制改革,解决合议庭合而不议、简单附议等问题,探索推进主审法官负责制,可视为提升法院内部独立性的重要手段。

  意见还要求健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机制,要求全体法官都要养成敢于依法办案、敢于担当责任的职业品格。这实际上又牵涉到第三个方面的独立,即精神上的独立。这方面主要指要通过保障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优化法官选拔制度等方式,提升法官的职业化程度,强化法律人格,真正构建“法官的上级只能是法律”的职业认同。这亦是增强司法专业性的必经之路。

  推进司法机构的独立审判,往小了说,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重塑司法公信;往大了说即是为构建法治社会立基石,为实现社会正义谋进路。特别是在当前社会改革纷繁复杂并艰难推进的背景下,因为司法改革的连带性,也相对容易凝聚改革共识,率先推动司法改革的破题,实现法院审判独立,也能有效降低改革成本,化解改革争议,当成为优选的改革路径。

  改革的时代,尤须通过公正、独立、专业的司法体系来重塑社会之于法律和正义的信仰。期待此次以法院审判独立为核心的新一轮司法改革,进一步夯实法治社会之基石,为司法审判的程序正义提供更多更有力的支持。(朱昌俊)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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