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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新旅游法需要给游客提供方便

2013年10月30日 13:28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国庆节之后,我跟团去柬埔寨旅游。在柬埔寨旅游期间,领队与导游均按照新旅游法的要求,不带领旅游团逛店,也不组织自费项目,一切按照合同办事。

  但有一天晚上,导游宣布第二天去游览“崩密列”,多数团员都去,但有四位来自其他城市的团友却不能参与。不是他们不愿意,而是他们报团的旅行社没有这个旅行内容。

  多年来,去境外旅游除了旅行社单独组团,多数是接受报名的旅行社向组团社提供散客名单,由组团社进行“拼团”,并且将其发往境外的地接社,彼此参加旅游的景点与价格都有所不同。

  四位团友立即对领队与导游说,希望报名参加,并且补足所有的费用。但领队与导游协商之后说,按照新旅游法的有关规定,团友临时增加自费的旅游景点,需要向报名的旅行社提出申请,并且修改合同;接着,由该旅行社将这些信息发给境外的领队与地接社和导游。4位团友一听,立即就傻眼了,只好放弃。

  希望有关方面关注这一点,适当给领队与地接社和导游的临机处置权限。只要阳光操作,监管到位,就能兼顾各方的利益。 (湘军)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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