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方能实现高效社会治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抵制各种形式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为完善法官队伍,最高法院要求逐步推进法官选任制度改革,注重从律师群体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选拔法官。(10月29日《南方都市报》)
该《意见》内容庞杂,尤以“重申审判独立”、“严格法官任职条件”等条款,最引人关注。它所传递的新信号,显然是对某些社会诉求的积极回应。
法官怎样才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意见》给出的对策是“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排除权钱、人情等干扰”。只是,倘若继续追问,便应明确上述种种“要求”,都必须以相应的机制变革来兜底,否则一切仅寄希望于法官群体的自觉自律,未免太不靠谱。真正重要的是,如何促使法院改变对地方公权系统的依赖,乃至拥有更为完整的人事财权等等权利。
无论如何,提升司法系统在整个社会治理架构中的地位,已然成为某种共识。一方面,通过相应机制的建立健全,来捍卫法官依法履职的权利;另一方面,则是推动法官群体的专业化,从而培育更为健全的法律信仰,以及对法律共同体的认同。唯有两者相辅相成,“提高司法公信力”才是一个可期的目标。此次《意见》专门提出“严格法官任职条件”,这实质上就是推动“司法专业化”的努力——尤其“注重从司法实务部门中选拔法官”一条,最能直观凸显其意图。
确保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既是对抽象公平正义的追求,更是实现高效社会治理的必备条件。《意见》所提出的一揽子要求,皆指向一个具体而清晰的目标:让司法事务变得更为纯粹!于此,先树立“专业化”的标准,比照筛选出最合适的“人”任职;再以对应“保护-监督”机制的建构,捍卫这部分人的权利、约束其德行,当是自然而然的逻辑。(蒋璟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