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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DC城遭打砸案宣判 4商管员获刑不服要上诉

2013年10月30日 14:53 来源:海南日报 参与互动(0)

  昨天上午,备受广大市民关注的海口DC城遭打砸案,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分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符某、吴某、刘某、黄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海南某石化公司与海南某商业城公司因海南DC商业城一楼大门外前庭的经营管理问题发生纠纷,之后在2012年5月18日,海南某石化公司在媒体上刊登《公告》,表示该公司将于2012年5月20日对海南DC商业城一楼前庭进行清理。2012年5月21日晚,海南某石化公司负责人庄某某、杨某某在海口市龙华路财盛大厦旁的一栋楼房里召开会议,安排部署该公司员工第二天到海南DC商业城一楼大门外前庭进行清场,会议要求清场人员每人佩带一条伸缩甩棍。被告人符某、吴某、刘某、黄某某等商管部员工及几个从广东来的男子参加了会议。

  次日9时许,被告人符某按前一天晚上的会议安排,带着商管部员工吴某、黄某某、刘某、吴某某(在逃)等人对海南DC商业城前庭进行清场。被告人吴某、黄某某、刘某在清场时使用手撕、甩棍击打等方式造成海南DC商业城一楼大厅门口的玻璃柜台、广告灯箱及广告牌毁损。在清场过程中,参加过清场会议的4名广东男子身着黑上衣、手持钢管在现场对玻璃柜台、LED显示屏进行打砸。经鉴定,被毁坏的LED显示屏1块价值13319元、玻璃柜1个价值1533元、广告灯箱2个价值624元。案发后,海南某石化公司代4被告人向玻璃柜台承租人王某某赔偿了3000元,王某某对符某、吴某、刘某、黄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符某、吴某、刘某、黄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吴某、黄某某、刘某在清场时,有毁坏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并对身着黑上衣的人在现场打砸财物的行为采取容忍的态度,表明身着黑上衣的人的行为并不违背3被告人的意志。鉴于4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作用、悔罪表现,对4被告人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4被告人当堂表示不服,要求上诉。(见习记者张靖超 通讯员王禄文)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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