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少男童 市民不解求律师解答
2013年10月30日 15:39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24日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在受到好评同时,个别条款也引起了“罪与非罪”的激烈辩论。
昨日,市民周先生致电本报《法治滨海》热线,就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法律条款中怎么少了男童呢?因为从新闻报道中,时常看到男童遭遇性侵的案件。所以,请律师们对此发表一下看法。
◎ 《法治滨海》律师服务团:
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几位律师。律师们表示,这的确是一个遗憾所在。在猥亵儿童罪方面,是不分男女的,但在性侵方面的确是着重保护了女童而忽视了男童。其实这个困境与强奸罪差不多。
在保护男性方面,就没有强奸罪,只有猥亵。前后两者最大的区别是,量刑的严厉程度不一样。猥亵罪大致为5年,而强奸罪严重的可以达到死刑。
就现实情况来看,男童遭遇性侵或者男人遭遇强奸,已经并非个案。各地的新闻对此都有报道。
但受害者在维权时,往往会遇到这个困境。这需要立法机构考虑这个问题。就目前来讲,在立法环节并非没有考虑这个问题。可能更多的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承认男性的性侵,需要一定的勇气。所以,这可能还需要时间。(时报记者 刘纯)
【编辑:柳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