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学生课间活动受伤 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2013年10月30日 16:17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小学生在校内磕掉四颗牙,学校赔偿相关费用后,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拒绝,学校无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10月27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校(园)方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保险公司被判赔偿某小学保险金12000元。

  2013年5月21日,某小学学生李翔在课间自由活动时,被同学不慎撞倒,当场磕掉了四颗牙齿。学校及时救治,并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该小学与保险公司签订有校(园)方责任保险合同,校方在支付了医疗费用后向保险公司索赔,7月3日,保险公司理赔给学校医疗费用300元。后经医院诊断,李翔牙齿尚需做两次修复手术,每次每颗牙齿1500元,两次四颗牙齿共计12000元。2013年9月26日原告与李翔的母亲达成赔偿协议,原告向李翔的家人支付了12000元后续治疗费用。后原告就该12000元费用向被告提出理赔,被告以已经理赔终结为由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学与被告保险公司所签订的校(园)方责任保险合同是经双方协商自愿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该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履行了交纳保费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应当承担理赔责任。本案中,被告虽已就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了理赔,但原告根据相关诊断证明和李翔的母亲就后续治疗费用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九条规定:“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对李翔的后续治疗数额本身无异议,且该后续治疗费用原告已实际支付,原告的请求并未超出保险合同的约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宋 豫 邓 涛 刘旭玲)

【编辑:王硕】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