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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唯有队伍清正廉洁才能实现司法公正

2013年11月04日 09:5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消除司法不公和审判不廉,需要进一步强化与之配套的综合措施,不仅需要制定合法、科学、可行的制度,更要关注制度的执行、督察和操作有效性,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应当建立更为刚性的责任查究制度,使清正廉洁、公平正义真正成为整个法院和法官队伍的“公共形象”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份长达近6000字,总计11个方面、34条的文件,对法院队伍的“三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意见》再次强调了法官队伍建设对确保司法活动公正性的重要意义,要求依照职权履职,禁止越权批办、过问、催办案件,严格规范司法行为。

  的确,司法不廉、审判不公的问题一直以来影响着我国司法的形象,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每当某些成为社会热点的涉及审判不公的案件出现后,除因法律专业水平不足、对立法精神把握不当而造成的机械司法外,人们多少都能看到司法屈从于私利、权贵、人情,法官不廉甚至枉法裁判的现象。因此,在进一步提高法官专业素养的同时,如何在观念和实践两个层面上,使他们真正确立起依法裁判、廉洁司法的理念,如何培养法官不畏权贵、不徇私情、刚正不阿的品行,已经成为确保审判活动公正、廉洁的重中之重。

  必须看到,在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中,“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法官依法裁判案件的权力是有充分的依据和法律保障的。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体制、机制和客观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法官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裁决案件的权力并没有真正全面落实,还会面临诸多的困扰、干预甚至阻碍。如何充分保证司法的权威性和确保法院、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在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中,确实有许多具体的工作要做,也必须付出更多的努力。

  对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各级法院来讲,它一方面要以更为积极的态度,打破部门利益和外部干扰的局限,全面投身正在积极推进的司法改革之中,同时也理应更加关注自身机构过度行政化和法官在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及清正廉洁方面的问题,要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探索更加符合司法规律和审判特点的运作机制、工作方法,拿出切实有效的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新举措来。

  笔者注意到,近一段时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更加关注法院自身建设的一些突出问题。在广泛调研和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密集出台涉及推动审判公开、规范审级关系和推进队伍廉洁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涉及这方面改革要求的几项文件。应该说,这些文件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对于充分保证司法廉洁和促进审判公正,意义都非同寻常,需要抓共识、抓推进、抓落实,否则就会流于形式,循环往复,不见效果。

  我国现行刑事、民事诉讼法都从保障个案审判公正的角度,对案件诉讼过程中确保法官客观、中立裁决的问题(比如回避等)作出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之前也出台了更为严格的“从业回避”规范。但作为一项从业限制制度的“法官从业回避”,现行国家法律却没有任何规定。因此,对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官,要不要设立这样的从业回避,在多大范围内确定回避等,确实需要站在加强公职人员从业廉洁和保证公务履职公正性的角度去通盘考虑,并统一立法。尤其是在司法工作领域,法官与检察官、律师在案件诉讼中的特殊关系,都有可能影响公正裁决。因此,设定控、审、辩三方对等的执业回避制度,十分必要。不过,之前一些地方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联合试行的从业(职业)回避制度,在司法从业人员中引起不小的争论,在规范性、权威性和统一性上确实存在问题,同样需要在这次改革推进中重新审视和改进。

  防止审判过程中的人情干扰,与排除某些地方领导非程序性地影响案件裁判一样,由于涉及到法院内外部关系和司法环境等因素,其操作的难度更大,更需要在建立相关刚性制度的同时,加强制度的实际执行力。比如,在对待某些党政领导“批示”案件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曾发文要求予以登记,但在司法操作中却很少实施。这次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更强调了排除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和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问题,提出“禁止越权批办、过问、催办案件”,但究竟如何具体操作,如何排除干扰,依然待解。而对案件审理中的“内部请托”、“打探情况”等问题,一些地方法院曾尝试过采取“书面登记”或“合议公开”等措施,但从效果上看,大多成效有限。因此,人们期待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继续总结各地经验,出台更为具体的细则规范,以便于操作。

  就此而言,消除司法不公和审判不廉,需要进一步强化与之配套的综合措施,不仅需要制定合法、科学、可行的制度,更要关注制度的执行、督察和操作有效性,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应当建立更为刚性的责任查究制度,使清正廉洁、公平正义真正成为整个法院和法官队伍的“公共形象”。(游伟)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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