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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村官腐败原因剖析:基层民主监督流于形式

2013年11月04日 11:4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国村官腐败原因剖析:基层民主监督流于形式

  中新网11月4日电 最新一期《学习时报》刊发曹国英的署名文章《如何治理村官腐败》。文章分析指出,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在反腐方面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以致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流于形式,不能通过有效的民主制度建设防范村官腐败。

  文章称,近几年来,村官腐败问题越来越引起各方面关注。少数地区出现的一些村官腐败案件让人们不禁思考一个问题:何以在最基层的农村,看似没有多大权力的村干部也会陷入腐败的陷阱。

  文章分析,村干部既管理农村公共事务,又管理农村集体经济事项,如果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落实不到位,容易造成滥用职务权力谋求私利的腐败。村官因为权力失去监督而腐败的现象屡见不鲜,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如广州市黄浦区荔联街沧联社区的5名主要村干部敛财近千万,被央视焦点访谈曝光的汕头市潮南一村官在村人均耕地不足0.2亩的情况下圈地建豪华陵墓等等。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任何权力都可能变成掌权者谋取私利的工具。当前,村官腐败主要集中在几个领域。

  一是在集体土地征用拆迁过程中以权谋私,收受贿赂;二是在土地开发利用等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管理运行过程中营私舞弊,非法获利;三是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公肥私;四是在农村低保户确认等公务管理过程中优亲厚友、吃拿卡要、虚报截留等。就当前来看,与土地相关的腐败是最严重的。

  文章指出,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在反腐方面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不少地方对村民自治没有真正重视,以致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流于形式,不能通过有效的民主制度建设防范村官腐败。

  一些乡镇领导认为村民自治约束了他们的权力,在用人、征地等方面妨碍自己的手脚,不在建立基层民主制度上下功夫,却在加强乡镇机关对村级权力的控制方面屡出新招,直接管理村级财务和村委会公章,导致基层民主制度建设退化。有的村干部和县乡干部结成利益共同体,联合作案,腐败村官受到乡镇干部的保护,腐败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

  一些地方片面强调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人兼,主要干部尤其是村党支部书记包揽村级事务,造成村级权力过于集中,主要村干部个人说了算,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弱化。

  一些基层干部官本位意识浓厚,在官场中奉行官官相护、不得罪人的规则,群众观念淡薄,不关心群众疾苦,不能坚持原则,不能正确对待村民的诉求,不积极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文章表示,当下起诉腐败村官有法律上的盲区。据介绍,按法律规定,只有在依法从事公务,如救灾、抢险、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环节,村官才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并属于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管辖范围。这造成了目前的一种司法困境,即一些基层群众对基层组织的问题反映很强烈,但限于当事人身份及司法管辖权,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必须依法进行。

  文章介绍并评价了原有一些治理村官腐败的做法:

  民主制度反腐。民主是抑制村官腐败的根本措施。因为只有建立在利益关心和知情的基层上的监督,才是最有动力和有效的,但一些基层官员对于民主制度的建设并没有充分重视,甚至认为限制了他们的权力而有意抵制,以至于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滞后,发挥作用并不理想。

  规范村官事权和管理方式反腐。种粮补贴和老年补助直接打到村民的账户上,减少了截留的机会,村民反映好。但一些由村级组织控制的资源,如政府转移支付到村的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如果村干部不进行公开,甚至由主要村干部个人决定如何使用,容易出现腐败。村干部的报酬由财政转移支付解决后,一些地方的村干部报酬不与群众评议挂钩,民主监督弱化了。

  行政和司法反腐。行政和司法反腐,都面临缺乏硬性要求,“雷声大、雨点小”的问题。县乡政府担负在农村推进民主制度建设的工作职责,但许多地方缺乏这方面的考核指标,不落实相关制度没有追究责任,甚至认为落实了基层民主制度会束缚基层干部的手脚,不利于推进征地拆迁等工作。对于一些村民要求司法诉讼的腐败案件,特别是涉及乡镇政府侵犯村民自治权利的诉求,存在立案难、胜诉难的问题。

  农民上访反腐。腐败村官往往都有一些个人势力,有的还有官场背景,甚至与黑恶势力有染。村民上访反映村官腐败问题,举报人受打击报复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有的举报人被打,出警不及时,有的个人安全受到威胁,政府不给做主,保护不力,村民出于自我保护只好容忍腐败。

  文章表示,要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落实村民建立在利益关心基础上的民主管理。强化村民有组织的民主监督,发挥村民作为反腐主力军的作用,改变“上访反腐”势单力薄、“民主反腐”没有组织依托的状况。具体就是通过民主选举,让村民信任的人当选村干部,不让品行不好的人上台。通过民主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集体经济管理制度,强化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建设,实现村务公开、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文章指出,在现行体制下,行政推动仍然是制度建设强有力的手段。强化县乡党委政府建立和维护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责任,对于推进落实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不力者进行责任追究。对于村民反映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问题不处理的,要追究不作为的责任。为保证制度落实,可建立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巡视制度,通过巡视组发现问题的线索,督查、责成有关方面限期处理。结合当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乡村关系和村“两委”关系纳入法制轨道。

  从更深层次讲,应该进行农村征地制度改革,维护村民的土地产权利益,引入市场机制,改变土地财政和政府公职人员介入土地交易活动的状况,斩断乡镇政府伸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链。

  文章表示,司法介入是具有威慑力量的反腐手段,对于村民反映的村民民主权利和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相关的村干部腐败案件,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法院应该立案并进行公开审理,为了增进社会舆论监督能量,消弱社会关系网的执法干扰,促进司法公正,可探索建立相应的陪审团制度,使贪腐村官的保护伞不敢出面。涉及当地官员利益的重要案件,提倡实行异地司法管辖,从制度上解决涉官腐败案件查处难的问题。村民反腐上访问题的处理,实行上靠一级督查巡检、媒体跟进和办理责任追究制度。

  文章进一步指出,发挥社会力量制衡作用。应该积极发育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老年人协会组织、新农村建设志愿者组织等各种农村社会组织,以有组织的力量,对于个人势力垄断村级公共权力的现象形成制衡,使腐败行为能够受到社会力量的有效抵制,优化农村社会治理体制。加强社会媒体与社会舆论的监督,可由农村有威望的长者组成乡村治理评议会,造就一个公议乡村干部施政行为的舆论监督阵地,促进形成以廉为荣的社会环境。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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