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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员坠电梯井摔死 家属状告物管雇主索赔百万

2013年11月04日 12:45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深圳中院二审审理了一宗电梯井摔死的案件。送货员工不慎掉进电梯井摔死,死者家属因此将物业管理公司及雇主关某梅告上法庭,索赔共计94万余元。一审时,宝安法院判物管和关某梅分别赔偿21万余元和7万余元。原告和被告关某梅不服上诉。

  送货至新楼 误坠电梯井

  一审查明,2012年11月20日,宝安区沙井街道某花园管理处主任李某华向东成商场订购厨具用品及3张不锈钢工作台。26日,商场将货物送至花园管理处所在的中心名座。28日,送货员罗某才找到一辆小货车,约刘某甫一起将其中的3张不锈钢工作台送至中心名座。到达中心名座后,刘某甫搬了一张工作台乘电梯上5楼,罗某才与货车司机则抬另一张大的不锈钢厨台从另一出入口消防楼梯上楼。

  到了3楼时,两人停下,罗某才打开消防门查看所在楼层,但自从进去后就再也没出来,司机过了一会打开消防门也无人回应。他发现,消防门里面只有一口电梯井,黑漆漆一片伸手不见五指,这才上5楼找刘某甫告知罗某才可能掉入电梯井。民警来到现场后,确认罗某才坠落电梯井死亡。

  于是,死者罗某才的家属将管理处和商场老板关某梅一并告上法庭。罗某才家属诉称,中心名座是新楼,没有安装灯具,也没任何楼层标志,案发电梯并未安装也无危险提示,才导致了死者误坠电梯井。罗家向该公司及关某梅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4万余元。

  一审:

  没注意警示 死者担责两成

  管理处物业公司承认,确实订购了厨房用品,但送货人员是擅自从大堂门外封闭的消防楼梯上楼的,责任在死者本人,公司没有过错。据其介绍,当时新楼尚未入伙,消防楼梯不具备通行条件,物管在消防楼梯大门贴上了“禁止进入”的警示标志,3楼的消防门上也都贴了“危险!禁止进入”的标志,还在电梯槽入口处加封了70厘米高的防护栏,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最大保障义务。

  雇主关某梅则称,根本不认识罗某才,他也不是商场员工,更不承认曾卖过厨具给物业公司,对于加盖有商场印章的送货单予以否认,认为该单据与商场单据不一致。而据物业公司主任确认,厨具确实是在东成商场订购的,刘某甫也确认了这一事实。

  法院一审判决,关某梅对该事件承担20%责任,物业公司承担60%责任,罗某才自身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承担20%的责任。

  二审:

  商场老板坚决不同意调解

  罗某才家属、关某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时,罗某才家属表示,对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有异议。法官主持了调解,关某梅一方坚决不同意调解。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 王纳)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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