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独自乘坐电梯受伤 双方均有过错共担责
2013年11月04日 16:33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今年4月的一天早上,市民张老太从家出门,乘坐电梯从16层下楼活动,但是电梯在运行的过程中,突然发生事故停滞,使她被困电梯内长达30分钟。
就在物业工作人员赶来打开电梯门后,此时电梯轿厢距离电梯厅的地面还有30厘米高,但是物业工作人员未告知张老太电梯尚未到达平层,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张老太一步踏空摔在1层的电梯厅中。后经过医院诊断,张老太为“右侧股骨粗隆骨折”。
后来,张老太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护理费、家属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万元。
◎ 律师说法:
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姚丹律师:张老太是在乘坐电梯时,电梯故障发生的伤害事故。小区内物业公司是电梯的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使用电梯的管理制度,并且制定专人负责。物业公司应该为小区居民使用电梯提供安全合格的环境,以保障居民正常使用时的人身安全。儿童与老人乘坐电梯需要有成年人陪同,因此,张老太独自乘电梯自身也有过错。
电梯质量实行生产企业全面负责制,电梯的制造、安装和维修由生产企业全面负责。但是电梯投入使用后,发生故障使用单位物业公司同样具有义务进行保修,并做好应急处理。物业公司得知张老太使用的电梯发生故障后及时进行了维修,但未能尽到提醒义务,导致张老太在出电梯时摔倒受伤,应认定物业未能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所以应对张老太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时报记者 王宁宁)
【编辑:柳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