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发挥庭审功能 确保司法公正

2013年11月04日 16:5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庭审程序的功能和作用不仅在于可以借由其实现当事人双方所追求的实体公正,促进定分止争,还在于其本身所蕴含的公平、公正等价值,有助于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在最近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要在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突出庭审中心地位等方面下更大功夫,要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确保刑事司法公正。这是自今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全国性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刑事审判要坚持以庭审为中心,要充分发挥审判程序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刑事案件审判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这一要求同时也指明了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因而对于我国刑事审判工作乃至刑事司法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人们常说,司法是神圣的,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神圣源自其能够运用和平方式,通过明辨是非,公平、公正地解决矛盾纠纷,做到惩恶扬善,促成定分止争。司法的神圣同时又是反对神秘主义的,即司法是通过公开的方式,在控辩双方的平等参与下解决纠纷的。在这一过程中,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始终恪守中立立场,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依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对于所作出的裁决,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应当说明理由,即法庭不仅是当事人“说理”的地方,还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也“说理”,并切实做到“以理服人”,以此促使当事人双方服判息诉,并树立司法公正形象,维护司法权威。由此可见,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的功能和作用不仅在于可以借由其实现当事人双方所追求的实体公正,还在于该程序本身所蕴含的公开、公平、公正等价值,有助于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近年来,随着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继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人民法院和广大刑事司法人员能否以及如何贯彻落实好这些刑事立法规定及其精神,进而推动我国刑事司法的文明与进步,社会各界拭目以待,各级人民法院也在不断地进行探索。就刑事审判而言,现代国家的法治进程一再表明,确立以审判程序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的功能作用,建立、健全由平等、对抗的控辩双方在中立、独立的法庭上解决矛盾纠纷的诉讼机制,全面落实直接言辞原则、辩论原则、集中审理原则、审判公开原则等,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正义不仅得到实现,而且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实际上,回顾一段时期以来各地法院审结的一些获得广泛好评的案件可以发现,这些案件的审判之所以获得好评,不仅仅在于其实现了审判过程的公开性和审判结果的公正性,还在于通过这些案件的审判,人们感受到了审判机关在审判过程中的独立性和中立性,感受到了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得到尊重,被告人辩护权得到充分保障,也感受到控辩双方受到平等对待,进而增强了对刑事审判公正性的认可度。

  在我国现阶段,强调充分发挥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功能作用的一个重要意义,还在于可以借此切实纠正和转变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以及司法机关之间“重配合、轻制约”等司法观念,引导人们尤其是公安司法人员逐步树立司法最终裁决意识,树立程序正义、证据裁判和人权保障等先进的刑事司法理念,切实做到在追究犯罪的同时,遵守正当程序,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维护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此外,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建立起控辩双方有证据在法庭上展示、有道理在法庭上辨明的诉讼格局,也有助于切实规范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促使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严格依法取证,防止侦查和取证行为的违法和不当行使;有助于敦促公诉机关和公诉人重视对证据的审查和运用,把好提起公诉的事实关和法律关,避免误用或者滥用起诉权;更有助于推动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良性发展,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全方位推动刑事法治的文明与进步。

  值得注意的是,一段时期以来,随着人们对公正司法的要求和期待越来越高,司法公正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由于担心审判权被滥用或误用,各种针对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的监督和制约越来越多,力度也越来越大。虽然这些监督和制约机制对于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意义不容否认,但另一方面也必须看到,其中的一些监督和制约机制已经超越了必要的界限,违背了司法权的运行规律,干预了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导致审判程序虚置、庭审功能虚化,甚至造成一些冤错案件,不仅无助于实现司法公正,还严重影响到人民司法的公信力,制约了人民司法的健康发展。实际上,程序作为“恣意”的对立面,其本身就具有约束和规范公权力的功能,审判程序和庭审程序自身的设置和运行也具有防止审判权滥用或误用的功能。例如,人们常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审判公开无疑是防止司法腐败的最佳途径和手段。如果审判公开原则能够得到切实、有效贯彻,同时有关审判程序和庭审程序的原则和规则也能够得到严格遵守,则为社会所诟病的司法腐败问题会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功能作用、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不仅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还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有效抵御外在因素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扰和影响,保障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李玉萍

【编辑:王安宁】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