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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挂靠引官司 法院调解拉锯战持续12小时

2013年11月04日 17:0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福建某船务公司和船东吴文之间存在800万余元的借款纠纷,在首付金额比例上,双方分歧巨大,福建某船务公司坚持首付必须500万元,而吴文只同意首付70万元。厦门海事法院的法官只用了6天时间,就化解了这起由挂靠引发的纠纷。

  法官提醒,采取这种挂靠式的经营方式,对挂靠人和被挂靠的公司来说,都要承担极大的风险。

  三年累欠800万

  3年前,航运市场就一直不景气,吴文却判断“回暖”时刻即将到来。为了能借到巨款,他采取挂靠的形式,把货轮所有权“过户”给福建某船务公司,自己只保留了货轮经营权。福建某船务公司也很讲信用,以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600万元后转贷给吴文经营。

  没想到3年时间过去了,航运市场依然低迷,吴文不仅没还上600万元的本金,算上利息,反而累欠800万余元。

  福建某船务公司当初也有自己的如意算盘:有吴文货轮作抵押贷款,转贷吴文后又可以收取高额利息,一举两得,坐享其成。谁知,3年过去了,未收回分文不说,还得因为货轮所有权关系,不得不给吴文垫付其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新的债务。

  眼下,钱和货轮都在吴文手上,照此下去,很有可能会“竹篮打水一场空”,于是,福建某船务公司决定向法院起诉吴文。

  今年9月12日,福建某船务公司得知吴文经营的货轮停靠在福州港卸货,并将于次日早上就离港的消息,便委托其代理人来到厦门海事法院,以吴文拖欠800万余元款项为由,提出立即扣押吴文货轮的申请。

  时间非常紧急,法院马上受理了此案。承办法官告知福建某船务公司扣押船舶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诉讼费用和担保事项。

  福建某船务公司将相关材料备齐后,承办法官连夜加班,完成法律文书报审报批事宜,并联系福州海事局,暂时限制吴文货轮离港。第二天一早,法院便在福州港依法扣押了该货轮。

  “拉锯战”持续12小时

  货轮一被扣押,吴文就坐不住了,带着律师天天跑到法院,恳请法官尽快帮助解决纠纷,早日对货轮解除扣押。

  “好不容易联系到业务了,眼看着能挣钱的时候,货轮却被扣押,这样下去,我不仅挣不到钱,还要支付高额违约金。”吴文对承办法官诉苦道。

  “只要货轮能解扣,我保证首期还款70万元,以后每月还款20万元。”吴文急不可待地提出和解意向。

  福建某船务公司却答复说:“吴文3年来都无还款,必须先还500万元。”

  “我不是不想还款,只是这几年航运生意真的太难做了,还不上。”吴文很无奈地对法官说。

  法官考虑吴文一下子拿不出500万元钱,如果有财产作担保,调解可能性就会更大。经查,除了经营这艘货轮,吴文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担保,调解顿时陷入僵局。

  后来,细心的法官在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发现了端倪:吴文经营的货轮所有权虽然“名义”上归属福建某船务公司,但证据证明该货轮仍属吴文所有。

  于是,法官通知当事双方来到法院调解,并提出以吴文货轮作为履行担保的建议。

  没想到,这个建议当事双方都不同意。福建某船务公司认为,货轮本就登记在自己名下,以该货轮作担保没有实际意义。而吴文担心的是,万一未能履行债务,货轮就真正归船务公司所有了,在航运最低谷时,失去货轮,损失太大。

  福建某船务公司耐心听完法官释明后,明白了其并不是该货轮所有人,如吴文能附条件承诺将该货轮所有权归其所有,还是有实际意义的。对吴文来说,法官给予补充设定一个一年半时间内回购船舶条款后,觉得如果航运市场回暖,船价回升,其利益还是可以得到保障。双方遂表示同意法官的建议。

  担保问题解决了,福建某船务公司表示愿意将首期还款额降至200万元。但同时提出,因经营权仍在吴文的手里,如果吴文在经营过程中产生新的债务,由谁来承担?建议船舶在吴文经营期间的风险必须要有具体的防控措施。

  鉴于吴文已经没有财产可作担保,法官建议吴文另辟蹊径,寻找案外人担保。吴文打电话到处联系熟人,案外人某物流公司表示愿意为其提供担保。

  为表诚意,福建某船务公司再次作出让步,同意将首期还款额降至100万元。虽然与吴文提出的70万元还有差距,但法官认为时机已到,提出吴文首期还80万元,分两次支付,之后,头4个月每月还25万元,此后每月还20万元。

  对此,当事双方虽有讨价还价,但还是认为法官意见可行,表示愿意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800万余元的纠纷终于化解了,大家都松了一口气,此时发觉调解已经整整持续了12个小时。

  放水养鱼是最好的选择

  航运市场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持续低迷,许多船东无力维持经营,引发了众多的诉讼案件,其中涉及到以挂靠模式经营的船公司的诉讼数量同比上升15%左右。

  就其案件类型分析,主要体现为两大类:一类是船东拿到贷款后经营效果不好,还不上贷款;另一类是船务公司未将贷到的款项转贷给船东经营,有的甚至将“过户”的船舶再次“过户”给第三方。

  无论是哪一种类型,厦门海事法院的法官都坚持调解优先的思路。法官介绍说,这主要基于两个方面考虑。其一,大多数过户手续虽然很完备,但毕竟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如果法院一判了之,会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其二,调解过程虽然很艰难,但调解效果比判决好,能够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实现案结事了。

  就本案来说,法院已把货轮扣押,后续工作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等船东在规定期限内还款,否则,法院便可走拍卖程序,卖船还钱。

  “先扣船,不行就拍卖,这样做对法官来说是比较省力,但耗时很长,特别是在航运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拍卖船舶的结果要么是流拍,要么是卖不到好价钱,这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无利可图。因此,必要时还得采取‘放水养鱼’的措施。”承办法官邓金刚道出对此案的看法。

  邓金刚认为,一方自愿将船舶所有权“过户”,另一方自愿帮忙贷款经营,总体上讲有一定的诚信基础。此类纠纷发生后,双方对产生纠纷的前因后果都无异议,这就给“放水养鱼”带来了可行性。

  为便于化解涉海行业纠纷,2012年,厦门海事法院与厦门国际货代协会建立了调解机制,进一步拓宽了调解渠道。

  法官也坦言,由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责任往往相互牵连,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最好还是从源头上对挂靠关系进行规范,以避免当事双方都遭受巨大损失。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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