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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富家子杀妻案具四大焦点 被告当庭翻供

2013年11月05日 05:41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南京富家子杀妻案具四大焦点被告当庭翻供
他们曾是人人羡慕的小夫妻。网络图片
如今妻子身亡,丈夫受审。徐高纯 摄

  4月25日,南京西堤国际小区发生血案,80后丈夫吉某某杀死了90后妻子小祁。

  昨天下午2点半,南京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当庭供认了杀妻的犯罪事实,但对部分作案情节和细节作了不同于公诉书指控的辩解。

  当日,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应定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告人的刑罚适用三个争议焦点进行激烈辩论。

  鉴于案情重大,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法庭还就被害人父母提起的民事赔偿进行了合并审理。

  实习生 童蕴桃 扬子晚报记者 陈婧 罗双江

  听杀妻丈夫怎么说

  从举刀到报案全过程 他多处翻供

  庭审开始后不久,吉某某的供述就开始出现和在公安机关不一致的情况。他说,去年8月,他听说小祁对他不忠,两人因此多次争执,自己还打过小祁两次。

  是谁先动手的?他说妻子先拿刀

  吉某某之前的供述:是我先拿了菜刀进入卧室,想问妻子到底怎么回事的。

  吉某某当庭改口:案发前一晚到案发当天,先是和高中校友在酒吧喝酒到凌晨1点,接着到KTV和朋友李某喝了半斤洋酒和一打啤酒,喝到凌晨3点又去吃龙虾,一直到早上6点左右。因朋友说了小祁的一些往事,失去了理智,回家打了小祁两个嘴巴,想让小祁立下字据。在我去找纸和笔时,小祁跑了出去,到厨房拿了菜刀,之后我才夺了刀开始砍小祁。

  公诉人:到底以哪个为准?

  吉某某:应该采信当庭供述。

  共用了几把刀?说自己记不清了

  公诉人:吉某某在作案过程中使用了4把刀。

  吉某某:到底几把刀我自己也记不清了,但我记得至少使用过两把刀。对于4把刀,只要是办案机关认定的我都认。

  吉某某辩护人:勘验结果显示,4把刀上都没有提取到吉某某的指纹,因此并不能认定吉某某用了4把刀。

  公诉人:4把刀上都沾满了血迹和头发,没有提取出吉某某的指纹并不代表他就没使用。

  父母发现后,他称就没再捅她了

  根据吉某某父母的陈述,当时他们听到响声下楼,发现门从里面反锁。吉父把门砸开一个洞,开门后发现吉某某正拿菜刀砍小祁。吉母上去,试图反剪吉某某的双手,并且咬了他一口。吉父上楼找手机报警,吉母又冲出家门找邻居求救。

  在这个当口,究竟发生了什么?

  吉某某之前的供述:母亲出去之后,我把家门关起来,又去厨房抽出两把水果刀,去卧室继续捅刺小祁。捅的过程中,发现其中一把刀的刀刃有点钝,又换了一把,等母亲再回来时,警察也一起来了。

  吉某某当庭改口:父母阻止我就停下来了,打电话给前晚喝酒的朋友李某。这时母亲拍打隔壁邻居的门喊救命,我感觉丢人把家门关起来了。我知道警察快来了,没有机会和老婆讲话了,我就回到老婆身边想跟她再讲些什么,就没再继续伤害小祁。

  为何要这么做?

  之前供述是编的,就为了早点定罪

  吉某某:作案前喝了很多酒,头脑不清醒,之前大部分口供都是“推测编造”的,为的是配合办案单位早点把口供做好,给自己定罪。人是因我而死的,只要你们查明的,我都认。

  关于父母离开前后自己所作所为的口供前后不一致,还有一个原因是因为自己做第二份口供时才知道小祁死掉了,自己很慌张,怕连累自己的父母,就故意把作案时间与父母在场的时间分开了。

  吉某某的辩护人称,虽然吉某某对犯罪细节供述前后不一致,但他对持刀杀害被害人的基本事实是认可的,应当认定他是如实供述。“关于吉某某作案的真正细节,目前只有吉某某本人的口供能够证实,在口供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下,请求法庭结合案件整体情况,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

  杀妻丈夫,看到这些你会后悔吗

  妻子开房记录,多人说是误会

  昨天的庭审中,公诉人举证称,吉某某和小祁的恩怨,源自吉某某怀疑小祁不忠,而吉某某这么怀疑,是因为他拿到了一份小祁和别的男人的开房记录。

  这份开房记录的时间是2012年3月,那时小祁和吉某某尚未结婚。

  检方出示证据称,警方调查了与小祁开房的那名男子,那名男子称没有此事,并称他与一个被小祁称为“姐姐”的女子交往,该女子接到小祁电话说心情不好,他就与该女子到旅店住宿登记,准备喊小祁过去聊天,登记的时候,发现该女子用的是小祁的身份证,后来小祁没来,他们就各自回家了,他曾跟吉某某解释过。

  小祁的母亲称,小祁曾因身份证丢失而重新办理身份证,但后来发现小祁的旧身份证没丢,又被她找到了,所以小祁就有了两张身份证,她曾听小祁说过,小祁把多出来的身份证借给别人用了,这就是开房一事的由来。对此,吉某某并不认可,他说,他知道那名男子之前就跟小祁有过交往,现在又是用他们俩的身份证去开房,有正常思维的人怎么会相信他们之间没事呢?

  公诉人又举出了小祁一个女性朋友胡某某的证言称,吉某某曾问过她们关于小祁的一些事,她们也向吉某某解释过。

  亲子鉴定证实:孩子是你亲生的

  小祁的父母也在警方调查时称,吉某某为此一直怀疑小祁怀的孩子不是他的。为了打消吉某某的疑虑,他们在小祁怀孕期间曾自己花钱到医院预交了亲子鉴定费用4000元,准备等小孩出世以后到医院做亲子鉴定。但到了2012年9月,吉某某又不愿意去做亲子鉴定了。而且,小祁在有一次被吉某某殴打跑回娘家时告诉他们,吉某某居然身染性病。对此,吉某某在法庭上并没有作任何表态。而公诉人则举证称,亲子鉴定结果已经出来了,小祁的孩子与小祁和吉某某存在亲缘关系,也就是说,孩子确实是吉某某亲生的,并非像他怀疑的那样是小祁和别人生的。

  公诉人发表意见称,在公诉人与双方父母的接触中,公诉人也能感觉到双方父母的善良和一切为了儿女的良苦用心,尤其是被害人父母,为了打消吉某某的顾虑,在小祁怀孕期间就预缴了做亲子鉴定的费用。在吉某某因赌博欠债不敢跟他自己父母要钱的时候,还给吉某某的账户上汇款两万元给其还债。而吉某某的父母也是真心对待儿媳,不让她干任何家务活,还把房子过户到小祁的名下。吉某某自称杀妻是因为酒后失去控制,实际上,这是因为他自私狭隘的性格特点,是对妻子猜忌怀疑产生的仇恨心理,更是对家庭对父母对孩子对朋友极度不负责任的人生态度。

  案件四大焦点

  丈夫没有砍脸 不算故意杀人?

  吉某某律师

  吉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此罪与故意杀人区别的界限就在于考察行为人的动机,故意杀人是要剥夺他人生命,而故意伤害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便造成死亡后果,也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吉某某在庭审中提到,他没有对被害人的脸部实施伤害行为,这说明吉某某主观上确实只想实施伤害行为,没有故意杀人想法。

  公诉人

  不能够仅仅依靠被告人对犯罪原因的口供,而要看犯罪事实,应当首先根据一般人是否能预见到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以及实际造成的后果来定罪。

  两罪的界限,除了考虑起因和双方关系,还要考虑工具、打击部位、采用的方法等因素。吉某某连续使用了菜刀、水果刀等不同工具,对受害人头颈部胸腹部等致命部位砍切捅刺数十刀,应以故意杀人罪评价。

  醉酒后作案 难道可以宽恕?

  吉某某律师

  吉某某喝了很多酒,在酒精麻痹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之下,随手拿起家中的厨房用刀,对女方采取伤害行为,整个过程瞬间完成,没有预谋,更无事先准备。

  吉某某在酒精作用下,连犯罪过程都记不清,更无法去想象和考虑犯罪后果,所以不能以后果来推论吉某某有故意杀人的想法。

  公诉人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要负刑事责任,就是防止醉酒成为犯罪者恣意行凶的理由,该案是家庭矛盾引发,因为猜忌就持刀行凶,后果严重,所造成的后果不仅是被害人死亡,也包括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死者父母律师

  吉某某自己在外花天酒地,仅凭朋友间的传言就对正在睡觉的妻子拔刀相向。经清点,小祁全身有六十多处伤口。

  行凶后留现场 能不能算自首?

  吉某某律师

  吉某某明知其父亲报警,也没有逃离,而是在现场等待民警,属于自动投案。公安机关已认定为自首,但公诉人未在庭审中予以体现。

  事实上,从吉父报警到民警到场,用时仅1分26秒,在这么短的时间之内,吉某某无法完成继续实施加害行为,并抱着被害人说话等等。在司法实践中,作案后逃逸又主动投案的,尚且认定为是自首。

  公诉人

  按照辩护人的说法,只要留在现场,只要如实供述,就应当认定自首,那么,极有可能出现嫌疑人本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却在明知道他人报警之后,留在现场继续实施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那么,嫌疑人在现场被抓获之后,反而获得了自首的认定,在逻辑上是错误的。

  从吉父走上楼找到手机再拨打手机,这段时间,显然不在1分26秒之内。吉某某在其父报警后有足够的作案时间。

  凶手求轻判 死者父母咋说?

  吉某某

  我想给我岳父岳母道个歉,你们把养育了21年的女儿交给我,而我没能好好照顾她,她死于我手,我知道你们此刻痛苦万分,我也感同身受,毕竟她曾经是我挚爱的女人,我一辈子的妻子,但是我没办法让她活过来,所以我也不敢奢求你们原谅我。但是试想一下,我的女儿现在还不满1周岁,我愿意用余生对被害人父母尽到赡养义务,对女儿尽到抚养义务,愿意赔偿,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死者父母

  虽然在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了57万余元的赔偿要求,但在听到辩护人说吉某某家有赔偿意愿的时候,小祁的母亲还是突然站起来喝道,“我不要赔偿!”

  小祁父母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代理律师则称,“吉某某简直就是丧心病狂,建议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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