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 仍享受失业待遇
李某于2002年3月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单位没有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2013年6月,李某因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解除了劳动合同。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李某提出,因单位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造成其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应该由公司承担。公司认为,李某系违纪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以,单位不用赔偿其损失。李某不服,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部门提起申诉。
仲裁部门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按照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等有关规定,非本人原因中断就业的人员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第2、3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可见,职工因违纪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符合条件也是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本案中,李某因单位未给其参加失业保险,造成其不能领取失业金,故单位应该承担此项损失。经调解,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李某1.2万元作为失业金补偿。
辽宁司达尔律师事务所王佳欢律师指出,劳动者即便因错误被单位开除,其也想有基本的劳动保障。从本案可以看出,纠纷的实质问题是当初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必要的保险,显然到最后也难逃干系。所以提醒用人单位,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应该给职工提供必要的保险。(本报记者 柳云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