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账员挪用公款购买小轿车 一审被判6个月
2013年11月05日 10:31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0)
身为单位报账员,将收来的工程费挪用14.814.9万元后为自己购买小轿车,天水秦州区某局的报账员涂某虽然事后分两次归还了款项,但终因挪用事实存在构成挪用公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昨日记者从秦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涂某一审因挪用公款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期1年执行。
涂某自2006年担任秦州区某局的报账员,2010年该局实施一项工程,授权涂某以自己的名义开通银行账户收取工程费用。2011年2月,涂某利用自己掌握的这个账户,从中提出了14.8万元用来为自己购买小轿车。后来2011年6月、2011年9月,涂某先后两次归还了14.8万元工程费用。
2013年8月27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涂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3月未还,所以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西部商报 记者 宋芳科)
【编辑:王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