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游客酒店内意外摔伤 维权因逾期被驳回上诉
2013年11月05日 14:23 来源:重庆日报 参与互动(0)
外出旅游在酒店意外摔伤,回来后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却不予受理,为此一名游客打上了行政官司。日前,市五中法院对该行政案件作出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当事人余某某等3人的诉讼请求。
2011年6月29日,余某某等3人与重庆某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香港游。2011年7月6日凌晨,余某某在香港某酒店房间内意外摔伤。
余某某等3人回来后,分别于2012年10月10日、2012年11月23日、2013年1月16日向市旅游局递交投诉书、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反映余某某被摔伤后未得到积极救治,以及旅行社工作人员将其3人遗弃在香港的事实,要求市旅游局予以处理。
今年1月18日,市旅游监察执法总队受市旅游局委托作出《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3人的投诉。
3月18日,3人不服旅游投诉不予受理行为,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月10日,渝中区法院驳回3人的诉讼请求。3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五中法院上诉。
市五中法院二审认为,《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投诉不予受理,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见习记者 高金宽)
【编辑:白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