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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需注意竞业禁止条款 违反约定需支付违约金

2013年11月05日 15:40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2009年4月9日,李某与一家从事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同年12月9日,李某与该公司签订了《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协议中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两年内,李某不得在本市以任何形式从事同甲方相同业务,否则违反竞业禁止约定,需支付违约金20万。

  2011年4月,李某开始担任公司的总经理。2012年2月26日,李某向原公司递交了辞职书。事后原公司发现在2010年7月,李某就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经营房地产经纪的公司,公司记载的负责人是李某。公司决定将李某诉至法庭,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 律师说法:

  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姚丹律师: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我国劳动法规定了竞业禁止条款。

  李某与原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而李某在职期间及离职后约定期间内违反了上述合同中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私自设立、经营与原工作单位有一定竞争关系的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员工如果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保密或者竞业禁止协议的,在约定期限内就应当遵守约定,不能将该协议当做儿戏。

  而且竞业禁止条款不只是单方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同时为保障员工的择业自主权,法律还规定在订立竞业禁止协议时,用人单位不得滥用此项权利,并应向员工按月支付在约定期限内的补偿费。(时报记者 王宁宁)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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