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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在押人员贿赂看守所副所长获刑

2013年11月05日 17:4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本报韶关11月4日电 今天,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称,佛山市看守所原副所长罗某因收受在押人员贿赂18万元,被该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06年下半年,原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某(另案处理)找到时任佛山市看守所负责深挖扩线工作的罗某,要其为他的当事人张保(化名,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寻找检举立功线索材料,并送给罗某好处费3万元。罗某便利用职务便利,将一条抢劫案的线索告知张保,并将涉嫌抢劫犯罪的嫌疑人张磊(化名)调至与张保同一监仓,由张保检举张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认定张保有立功情节,改判张保有期徒刑十年。

  2012年4月,被告人罗某利用佛山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副所长职务之便,受原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某翔(另案处理)之托,为在押人员周红保(化名,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在二审期间寻找检举立功的线索。罗某找到一份戒毒所戒毒人员谭某华的自首交代材料,将该线索提供给程某翔后再转给了周红保。期间程某翔给罗某好处费15万元。周红保利用此线索向看守所进行检举。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据此认定周红保有立功情节,并改判其有期徒刑十年。

  罗某因涉嫌徇私枉法被立案侦查后,在第一次讯问期间又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利用职务之便向律师程某翔提供了一份他人犯罪线索,从而使周红保得以认定立功情节,收受其15万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其退出了所收取的赃款。

  乐昌法院根据指定管辖审理该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同时构成了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根据刑法规定应选择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即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清赃款,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汪次安 李细龙)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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