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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特大纵火案被告人获死刑 纵火为报复仓库班长

2013年11月07日 13:4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时间:2013年11月6日 星期三

  地点: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号大法庭

  目击者:本报见习记者王春

  今天9时30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萧山特大纵火案被告人李丽娟作出一审宣判,判处其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丽娟的辩护人邓继祥说:“宣判前曾会见李丽娟,李表示自己宁可获死刑,也不想拖累家人,不会再上诉。”

  2013年1月1日凌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临港工业园里的友成机工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2104平方米,消防部门出动63辆消防车、340多名消防员前往现场灭火,在扑救大火时,消防战士尹进良、陈伟、尹智慧不幸殉职,大火造成经济损失超过6000万元。引燃这场大火的是该公司一名女员工,纵火原因只是为了报复仓库班长。

  凌晨纵火

  李丽娟今年49岁,原是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家住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运西村,初中文化。

  今天上午9点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号大法庭,李丽娟站上了被告席。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李丽娟系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二工厂包装仓库员工,因工作调整、工作琐事纠纷等原因与同事产生矛盾,遂准备放火泄愤。

  2013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丽娟穿男式棉衣,进入二工厂三楼包装仓库,用打火机点燃仓库内的纸箱,确认点燃后逃离现场。

  据杭州市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扑救相关情况显示:起火的二号厂房二楼除存放有大量的ABS树脂等塑料制品、纸板、聚氨酯泡沫、松香水等物品外,还存有桶装油漆和瓶装酒精堆垛约两立方米。

  公诉人问:“你知道仓库里存放的是什么东西,有没有大量的松香水,你们车间是不是禁止吸烟禁止明火?”

  得到的答案是,李丽娟明知仓库易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仍为之。

  李丽娟说,一开始是想烧仓库门的,发现门开着,怕里头有人就摸进仓库,而后选择了一堆旧纸箱,点火部位大约在1.7米高。不从下面点,是不想让火燃得太大。

  在点燃后,李丽娟不放心,走出仓库门又折回去看了下,走出厂房又绕厂转了一圈,才骑车回家。

  报复班长

  是什么原因让李丽娟独自一人在凌晨实施这场纵火计划?

  李丽娟回答:“我想仓库里起火,领导肯定会直接追究责任到班长王某,这样的话,元旦这个假期他就休息不好了。”

  这一切要从李丽娟的岗位调动说起。

  2010年下半年,李丽娟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到友成公司工作。在这26个月里,她换了3个岗位。最初在公司的营业三科整理包装盒,因小组间分工不均发生矛盾,她找到该科室刘科长理论,刘科长没有理会还说要开除她。李丽娟带着一帮姐妹,到公司人事部门闹事。为平息矛盾,李丽娟换岗到包装仓库。

  2012年12月初,时任沈科长让李丽娟接任统计工作,李丽娟原来负责的出库、定位工作由他人接任。

  同事反映,李丽娟个性好强、急躁,与原来的沈科长关系很好,与仓库王班长及其他同事关系一般。因为直接领导换人而变换了岗位,负责核对账务,李丽娟感到压力大。听说2012年年底需审计,李丽娟担心包装账务比较乱,有问题要承担责任,对此感到不满。

  12月19日盘仓,因为业务不熟许多账目对不上,而仓库的王班长并没有帮忙,李丽娟靠同事帮助才于12月20日将仓盘好。

  李丽娟认为班长明显对她不满,就向沈科长提出辞职。沈科长与班长商量后,让其上午负责搬箱子,下午帮助整理工工作。但李丽娟在随后的工作中感觉到班长故意作对。

  结合12月发生的所有事情,李丽娟认为这些全部都是班长教唆的,觉得这分明就是刁难,要报复一下,便产生放火将仓库西侧的楼梯门烧掉、使他无法在晚上管理仓库的念头。

  当三位消防战士的遗体被逐一从坍塌的厂房里抬出来那一刻,“我彻底崩溃了”,李丽娟在庭上恸哭起来。

  不予从轻

  为支持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当庭播放了监控录像视频,宣读了证人证言,出示了打火机、棉衣、毛线帽等物证,宣读并出示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丽娟之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邓继祥认为,被告人李丽娟构成放火罪无疑,但本案尚不能排除有他人在李丽娟放火的同时放火的可能,且其主观上对火灾所造成的重大损害后果没有预期,实际的损害后果出乎其本人意料之外。由于厂方消防安全管理缺位、消防单位救火处置不当等原因致使火灾损失扩大,故李丽娟不应承担全部罪责。

  邓继祥还指出,李丽娟的放火行为与三名消防战士的牺牲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犯罪后痛不欲生,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具有从轻处罚之情节,请求从轻判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丽娟作为仓库资深员工,明知仓库内存放有纸箱、塑料制品以及酒精等大量易燃、易爆物品,且当时有众多员工上班,仍纵火焚烧,显然具有放任重大火灾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即便李丽娟主观上没有致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害的犯罪目的,但其对纵火焚烧仓库内易燃物品、之后火势客观上不能有效掌控之情境应有认知,故本案人员伤亡、财产毁损之结果李丽娟应负罪责,且被告人因私利泄愤,放火焚厂,致六名消防官兵死伤,公司财产遭受数千万元损失,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李丽娟归案后虽有悔罪,但尚不足以减轻其罪责,不予采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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