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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满被辞退 伙同他人盗窃前雇主电视获刑

2013年11月07日 15:07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两男子因遭老板辞退,一直怀恨在心,合谋与他人将老板会所的10台电视机偷走。日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盗窃案,5名参案者均并被判刑。

  候某、冉某是河池市天峨县人,曾在河池市金城江某会所工作,该会所新的老板接手后将二人辞退。二人为此怀恨在心,便想以盗窃该会所的电视机报复新老板。

  2012年9月4日,候某、冉某与朋友邓某三人商议到金城江实施盗窃,邓某即电话通知从事个体运营的亲戚邱某,说要租他的车到金城江拉东西,并承诺支付600元的租车费,邱表示同意。

  次日凌晨2时许,邱某驾驶柳微面包车搭载候某、邓某、冉某从天峨县驶往金城江城区。凌晨5时许,邱某将车开到该会所的围墙外等候,候某、冉某、邓某则陆续从铁栏处翻进会所,将二楼十个房间内的电视机取下,并搬上等候在旁的面包车。随后,邱某驾面包车搭载三人及盗窃得来的十台电视机返回天峨县城。

  早上7时许,候某、邓某、冉霜将盗得的十台电视机存放在朋友王某的租房处,王某明知电视机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藏。9月6日,邓某、冉某将盗得的一台电视机送给邓某的姐姐,将两台电视机出卖,获款1600元,三人将赃款用于挥霍。

  公安机关于2012年9月7日抓获候某、冉某、邱某、王某,并追回被盗的长虹牌26吋平板电视机八台归还失主。同年11月9日,公安机关将邓某抓获。候某、邓某、冉某退赔赃款2400元给被害单位。

  法院认为,候某、邓某、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12145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候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邓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邱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冉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通讯员伍春艳 王玉涛)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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