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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1·1”放火案宣判 李丽娟一审获死刑

2013年11月11日 14:30 来源:浙江日报 参与互动(0)

  今天上午,杭州中院对备受关注的萧山“1·1”放火案进行了宣判。李丽娟犯放火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丽娟为发泄因工作岗位调整等原因产生的怨愤,在存放大量易燃物品的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仓库中纵火焚烧该公司财物,致公司二号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被全部焚毁,直接经济损失达6000余万元,并造成3名消防官兵牺牲、3名消防战士受伤,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而对李丽娟辩护人提出的消防处置不当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法院认定,被告人李丽娟因私愤放火焚厂,致6名消防官兵死伤,公司财产遭受数千万元损失,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李丽娟归案后虽有悔罪,但尚不足以减轻其罪责,辩护人请求对李丽娟从轻处罚,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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