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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退货标准不清晰 “商品完好”惹争议

2013年11月11日 16:01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昨日,读者张先生致电《法治滨海》热线,探讨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后的《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网购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有权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这一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商品完好”。张先生说,什么叫做“商品完好”呢?很多商品不打开,怎么能知道是好是坏呢?张先生认为,新的法规存在着一定的争议。这让消费者维权时并不好掌握。

  ◎ 《法治滨海》律师服务团解答:

  张先生所提的问题,非常好,非常具备敏锐性。从条款上分析来看,的确存在张先生说的问题。条款不是特别清晰,缺乏实施标准,很容易出现争议。目前,很多法律专家也在呼吁相关机构能够出台相关细则。特别是得邀请一些专业人士来厘清什么叫做“商品完好”。否则新法的效果的确会打折扣,消费者的“后悔权”也就沦为了文字上的美丽。

  还需要提醒的是,消费者在运用这一条款时,需要与实体经济相对应一下。比如说,食品。食品在实体经济中,一般来讲,没有质量问题的话,食品也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类似的例子还有药品。不能单纯地去要求网购的食品,就得无理由退货。所以,对无理由退货加一些限制性条款,防止权利滥用。(时报记者 刘纯)(本版案例仅供参考)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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