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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俩互拿对方身份证登记结婚 弟媳想离婚遇难题

2013年11月13日 07:58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1996年,镇江丹徒区的古某欲与女友吴某结婚,但因当时古某尚未达到结婚年龄,于是便拿哥哥的身份证与吴某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2001年,古某的哥哥也要结婚了,只好将错就错,拿弟弟古某的身份证办理了结婚登记。现在吴某提出与弟弟古某离婚,没想到,这起错误的登记,却导致当事人离婚诉讼困难,法院和民政部门均感棘手。

  “错位婚姻”引出的尴尬

  弟媳提离婚,暴露一段“错位婚姻”

  兄弟俩是“互换”身份证登记结的婚

  今年8月,家住镇江市丹徒区的女子吴某来到丹徒法院要求起诉离婚。丹徒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核查了其身份证及其结婚证后,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征得吴某同意后,由该院郭正英调解工作室负责对其与古某的离婚诉讼进行调解。然而,当该院郭正英调解工作室的工作人员到吴某的夫家了解情况后,却发现这是一段错位的婚姻关系。

  原来,吴某结婚证上的丈夫竟是古某的哥哥。原来早在1996年,弟弟古某急于与女友吴某结婚,但因当时其尚未达到结婚年龄,于是便拿哥哥的身份证在镇政府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2001年,古某的哥哥准备结婚,因其身份证借给弟弟领取了结婚证,于是只好将错就错,拿了弟弟的身份证前去登记结婚。

  两个家庭安稳生活了10多年。近年来,古某时常在外打工,吴某在镇江附近打工,相聚时间较少,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于是吴某提出要和古某离婚,古某不同意,刻意在外地不回家。于是,吴某一纸诉状,告到丹徒区人民法院,要求和古某离婚。

  民政部门想纠错遇到法律难题

  他们不属“胁迫结婚”,民政没法撤销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完全自愿,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上述婚姻,系一方当事人持他人身份证和持有真实身份证之人办理结婚登记,双方采取欺骗的手段进行申请登记,行政机关疏于审查或审查不严进行了发证,该行政行为形式上虽然已经存在,但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且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结婚的条件,因此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现结婚证载明的一方主体提出和另一方主体离婚,而离婚的前提须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因双方欠缺结婚实质要件,产生结婚登记效力争议,应首先解决结婚登记效力问题。

  为此,吴某只好来到民政部门要求撤销结婚证,民政部门回复,根据现行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只对因胁迫结婚的,才有权撤销该婚姻,宣告婚姻无效。民政部制定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据此,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吴某此类问题。

  行政诉讼“撤婚”,法院也无法受理

  这类诉讼期限最多2年,他们登记结婚十几年了

  然而,民政部门不予以撤销错误的结婚登记,当事人是否可以进行行政诉讼解决?昨日丹徒区法院立案庭庭长步跃刚表示:对于吴某的离婚问题,如以请求民政局撤销结婚登记提起行政诉讼,也无法行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被诉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据此,当事人一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提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年。吴某和古某用古某哥哥身份证登记结婚,双方明知是虚假错误的,现距离婚姻登记有10年以上,也就是说提起要求行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时效最长期限已超过期限,人民法院无法受理。

  当地这样的离婚矛盾已有多起

  在采访中记者获知,此类借用身份证登记结婚多年后引发的离婚矛盾在丹徒区已发生多起。

  “法官即使作出一些突破,但前提应该遵从法律的精神。”丹徒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蕾告诉扬子晚报记者,“目前,我们正积极的与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尽最大的努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讯员 涂萱 扬子晚报记者 张凌发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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