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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让民事执行接受外部监督

2013年11月13日 09:26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职权,是希望通过引入民事执行的外部监督,不断督促和规范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今年上半年,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会签了《关于开展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民事执行监督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这意味着,民事执行活动将不再是法院的专有职权,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机制也将更加多元和有效。

  “执行乱”、“执行难”一直都是社会公众关注的司法难题。长期以来,民事执行始终是法院独有的一项职权,对其监督也主要来源于审判机关系统内部,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以及应有的透明度。现实中,民事执行活动虽然有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作为法律基础,但由于民事执行往往涉及多方利益,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执法机关之间发生矛盾冲突的状况屡见不鲜。如果当事人对执行活动不服,按照规定,只能向行使执行权的法院反映。这种“自己监督自己”的做法难以使当事人信服和满意。因此,在民事执行中引入适当的外部监督,既是完善机制的需要,也是社会公众的期待。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职权,其用意是希望通过引入民事执行的外部监督,不断督促和规范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司法机关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权,并不是要削弱法院的权力,而是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以及无限扩张,使司法过程更加公正透明。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与法院应当共同推动民事执行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并不断引导民事案件在执行环节达到和谐顺畅的效果。

  法院是民事执行活动的专门机关,在这一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执行依据、执行程序、执行方式等方面更具专业性。检察机关在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同时,也应对法院的合法执行活动给予必要的支持。在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已经成为检察机关一项重要职能的当下,双方更需要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明确执行监督案件的范围、程序、协作等规定,最终形成科学完善的监督体系和成熟健全的制度保障,促进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公正执行,树立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引导公众形成守法尊法的习惯。时 红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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