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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患病后摔倒 托老院依法担责

2013年11月13日 16:2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入住托老院,老人因患疾病不幸摔倒。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刘某承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800余元。后被告不服,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焦作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郭某年纪大了,子女忙着工作没有时间照顾老人,就在由刘某个人开办的托老院为老人办理了入住手续,托老院负责照顾老人饮食起居,而郭某一方每月按时向托老院支付管理服务费用。

  2010年8月6日,郭某身体不适,在行走中不幸摔倒,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确诊为患有矽肺并感染、阻塞性肺气肿等呼吸系统疾病,同时被诊断出左侧股骨颈基底部粉碎性骨折。后因矽肺并感染治疗无效于同年9月15日死亡。郭某的子女要求托老院对于父亲摔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托老院拒绝赔偿。

  山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刘某所开办的托老院属于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机构,其接受郭某入院并提供了相应养老服务,郭某一方按照约定交纳了相应的服务费用,双方形成了养老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刘某应对郭某负有服务、监管的义务。

  郭某在托老院摔倒后直到被送往医院时才离开托老院,在医院被诊断为左侧股骨颈基底部粉碎性骨折,故可以认定郭某系在托老院摔倒并导致骨折。而被告刘某所开办的托老院的工作人员在为郭某服务的过程中,未尽到服务、监管之责任,被告刘某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郭某年迈体弱,患有矽肺并感染、阻塞性肺气肿等疾病,其在托老院发生的人身损害后果与其自身的年龄及身体状况存在一定关系,因此郭某对其损害后果亦负有一定责任。故确定被告刘某对郭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2800余元。

  判决后,被告刘某不服,上诉至焦作中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许建军 廉玉光)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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