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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员侵吞单位检验费 被控贪污称“暂时挪用”

2013年11月15日 10:02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两名产品质检员,通过给送检单位的收费票据上做手脚,接连侵吞检验费43.8万余元。昨日,当这起上诉案在兰州中院二审开庭时,质检员田某以“临时工”身份为自己辩护,质检员刘某则认为“暂时挪用公款的行为,不应该属于贪污。”

  据指控:2009年1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田某、刘某利用担任省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家具、燃具检测室检验员的职务便利,在给送检单位出具的收据、发票上做手脚等手段,侵吞单位检验费43.8万元,田某分得20万元,刘某分得23.8万元。2011年4月,田某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侵吞兰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交办的燃气壁挂炉检测费用5万元。案发后,田某家属向办案机关退赔赃款6万元,刘某家属退赔赃款23万元。一审法院认为,田某和刘某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赃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并以此罪名判处田某有期徒刑12年,刘某有期徒刑11年。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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