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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难电鱼电死人被控“非法捕捞” 罪名罕见

2013年11月15日 10:43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几名男子结伴到北江电鱼,其中一名男子却在一次电鱼过程中触电身亡。昨日,参与这次电鱼的4名男子在南海区法院过堂受审,而他们被指控的罪名非常罕见,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这个罪名在佛山各级法院的审理中均是首次出现。在庭审过程中,4名男子的代理律师不约而同地质疑该罪名。

  4电鱼男子被诉罕见罪名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起,被告人李某强、黎某海、欧某光等人有分有合多次到南海区狮山镇小塘北江水域、禅城区东平河水域的南庄水闸及张槎镇的沙口水闸实施电鱼的捕捞行为。今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许某堂伙同上述被告人从事捕捞活动。

  今年6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强、许某堂、欧某光与被害人邓某中一起,携有漏电情况的电鱼机,到狮山镇小塘五星王坊村附近的基围“8+500”段北江水道东面的鱼塘进行电鱼捕捞行为。由李某强负责操作电鱼机,邓某中负责取电到的鱼。其过程中,邓某中站立在水中从电鱼机的渔网捞鱼时,不慎触碰到电鱼机捞网的铁圈,触电致死。

  昨天,案件在南海区法院开庭受理,检方指控4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此外,李某强同时还被指控过失致人死亡罪。

  “非法捕捞”是否成立?

  在昨日庭审现场,4名被告人均表示没有异议,但是对于罪名,4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一致认为不成立。辩方指出,4人的行为未达到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另外,有律师还提出,检方出示的两份文件关于禁渔区域不包括东平河,他们捕捞区域没有设置禁渔期和禁渔区域的标志,因此,以这个罪名来定罪是不恰当的。

  检方则回应称,事发地点正是禁渔区域之内。另外,此罪特别严重的情节,包括“滥用电力”滥捕水产品,因此4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立案标准。检方建议,李某强应判处3年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余3被告人应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记者 刘艺明 通讯员 卢柱平 凌蔚)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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