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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新奥原董事长受审 办空壳公司分利拒认受贿

2013年11月15日 11:33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昨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新奥”)原董事长李志荣等人受贿案。李志荣被指控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涉案金额超过2000万元。

  成立空壳公司分利拒认受贿

  据指控,2007年,河北一家燃气热力工程技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承揽东莞新奥的管网建设工程,向李志荣提议共同成立新公司,以新公司的名义承揽东莞新奥的管网建设工程。李志荣表示同意,并安排公司董事吴世忠负责相关事宜。

  为掩人耳目,李志荣、吴世忠等人先是以隐名参股的形式成立东莞德溢公司(其中李志荣、吴世忠占股55%),随后再以该公司及河北×公司的名义共同入股成立东莞新德公司。新德公司成立后,由于缺乏相关施工资质,新德公司将从东莞新奥承接到的工程转包给河北×公司东莞分公司。借助上述空壳公司,李志荣、吴世忠凭空从工程利润中分成。

  据指控,2009年至2012年期间,河北×公司以利润分红款名义先后送给李志荣、吴世忠等人共计18644626元,其中,李志荣分得6605626元,吴世忠分得493万元。

  对上述受贿指控,李志荣坚持认为,从河北×公司处获得的巨额收入系自己投资公司合法获得的利润分成,不属于受贿。被告人吴世忠的辩词与李志荣大相径庭。吴世忠说,他已意识到自己利用空壳公司获得巨额分红的行为是违法的,不应该利用职务便利在外面经营其他公司来承揽自家公司的业务。

  曾经心腹人物当庭揭露原董事长

  2009年,东莞一家大型房地产公司顺利中标东莞核心城区200辆小巴的经营权,随后投资成立东莞市小巴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巴公司)”。小巴公司运营需要大量使用车用天然气,为降低运营成本,该房地产公司董事长陈某找到李志荣,希望按照居民用气3.6元/立方米的低价向小巴公司供应车用天然气,并承诺给予好处,李志荣同意,双方随后签订长达10年的供销合同。

  2011年1月,李志荣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在该房地产公司旗下楼盘购买两套房产,获得额外优惠分别是1404683.8元和1631767.4元。同年12月,李志荣又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5.5折)在该房地产集团旗下楼盘买下一套房产,获得额外优惠3331561.1元。检察官认为,上述额外优惠均系贿赂,共计6368012.3元。

  李志荣辩称,小巴公司是属民生工程才决定给予气价优惠的,与其低折扣买房无关,其对获得超低折扣优惠一事只是局部知情。吴世忠却当庭透露,每次买房期间,李志荣都先行打电话与案涉房地产公司董事长陈某要求给予折扣优惠,是购房行为的幕后主导者。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 黄少宏 见习记者 靳延明 通讯员 王创辉)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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