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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未提醒免责条款 丢失药品被判照价赔偿

2013年11月15日 13:46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运输公司受托运送的药品在途中丢失,因其在签约时未将免责条款向委托方进行提醒,于近日被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按丢失药品实际价值赔偿。

  2012年8月27日,一家制药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将39包药品从北京运至河南省洛阳市,同日,物流公司委托运输公司承运该批药品。后药品在从郑州市运至洛阳市的途中丢失了3包。

  物流公司称,此事导致其赔偿了制药公司3.6万元药品损失,起诉向运输公司追偿。

  运输公司答辩称,双方签订的承运契约书约定:对已保价物品毁损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对没有保价的物品丢失、完全或部分毁损的,最高按20元/公斤的标准予以赔偿,最高限额不超过运费金额的2倍。因物流公司未声明药品价值,且没有进行保价,仅交纳了420元运费,运输公司不同意照价赔偿。

  市二中院认为,承运契约书是运输公司单方制作提供的,对于相关免责条款,运输公司未在显著位置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物流公司注意,该条款对双方不发生法律效力,运输公司应赔偿物流公司3.6万元。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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