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未完成当日工作加班 辞职后要求支付加班费
2013年11月15日 14:22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黄欣提出辞职后却因为加班费的问题和公司产生了纠纷,她提供了自己的出勤表,虽然明显标注了很多天她晚下班的记录,但是公司却对这些“加班”记录予以否认。
黄欣和部门另外两个同事做同样的工作,但她平时干活儿的速度较慢,因此那两个同事能按时完成的工作,黄欣总要加班一两个小时才能干完。因为黄欣所在公司有上下班打卡出勤的记录,所以只要做不完当天的工作,黄欣就要晚下班,出勤卡上显示的时间自然比别人要长一些。在黄欣看来,既然自己上班时间比别人长,而且她都是利用业余时间在单位呆着,这部分时间就应该被认定为加班。但黄欣的公司主管则不这么看。主管称,黄欣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她个人在没有通知单位的情况下自愿留在公司加班的行为公司无法认定为正常的加班,因此公司不能以这个理由为其支付加班费。
◎ 律师说法:
天允律师事务所的贾长亮律师说: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是由劳动者承担的,如果劳动者不能举证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则无法认定加班。认定有效加班必须是劳动者有效地提供劳动的过程或经单位批准同意的行为。如果劳动者自愿要求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而并非单位安排其加班的,很难被认定为有效地加班。对于黄欣的情况,她因为无法按规定完成工作而利用业余时间工作,很难被认定为加班。(时报记者 张玮)
【编辑:柳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