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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短工”不该成法律监管的短板

2013年11月15日 16:0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用工单位违法使用“短工”,致使打工者权益受损的情形在许多企业存在,这需要通过加大企业违法成本,为打工者提供便利的救济途径等来破解。

  据报道,有记者近日在北京调查发现,包括肯德基、麦当劳在内的多家企业在支付小时工的工资时,都未达到政府规定的标准,而且存在工作时间随意加长、支付工资周期超过限定时限、增加试工期且不付工资等诸多问题。

  相较于全日制用工而言,非全日制用工具有灵活性、随机性、自主性等优点,对于不能将全部时间投入工作的人而言,的确是一种不错的用工形式。

  然而,非全日制用工却并不是没有劣势,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缺乏相应的外部约束和衡平,导致打工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其实,劳动合同法第68条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而且,不同的地方也制定了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按理说,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各项规定,不存在纸面上的空白,标准和依据清晰可见。那么,为何违法情形如此猖獗呢?

  究其原因,首先,大部分打工者法律意识比较欠缺,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方面的相关规定不甚了解,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公司企业处于强势地位,这也助长了无良违法公司或企业的嚣张气焰。再者,目前对于公司企业违法用工的情形,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和约束,违法后的惩罚处置手段比较单一,力度也小,不能触及公司企业的痛处,而且打工者维权还面临繁琐复杂的环节和程序。

  所以,若要斩断公司企业违法用工的黑手,塑造合法、有序的非全日制用工环境,就需要多管齐下,形成化解合力。一方面打工者亟须提高法律认知水平。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公司企业的违法成本,倒逼其形成良好的守法意识。最后,应扫清打工者维权中的障碍,让维权途径多样化,维权手段丰富化,维权程序简约化,使打工者能维权、敢维权、愿维权。

  法律已对非全日制用工问题作出了清晰的规定,但更重要的是让纸面上的规定契合到现实中去,发挥出有效的作用,真正让“短工”不再遇到法律在现实语境中的短板。(刘建国)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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