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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文件防范冤假错案 法学专家解读 查看下一页

2013年11月22日 03:17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据新华社电 “法院要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这是继不久前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提出的明确要求。

  错误司法观念致冤假错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要健全错案防止机制。出台《意见》就是人民法院落实上述要求的具体举措。

  吕广伦说:“司法实践表明,错误的执法理念和司法观念,是导致冤假错案的深层原因。只有彻底纠正那些不符合法治精神的错误观念和做法,才能消除冤假错案再次发生的现实危险。”

  《意见》提出,法院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打击与保护必须并重

  《意见》还强化了证据审查机制,提出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司法的目的在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打击与保护必须并重,如果失之偏颇,就会背离刑事司法的目标。”吕广伦说。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讯问

  首次明确冻饿晒烤收集口供应排除

  【意见】

  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解读】

  细化刑讯行为指引判案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屈学武称,在办案过程中,个别司法人员在收集不到可供查明案件真相的证据时,往往凭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做出符合自己判断倾向的供述,如果不服从,可能会动用刑讯逼供手段。

  据公开报道显示,近期最高检对近年来错案分析归纳后发现,错案相对集中于重罪领域,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毒品案等。这些案件的共同点是上级“领导”重视甚至“限时破案”,审讯嫌疑人环境封闭,侦查活动缺少律师和检察机关监督。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意见》从审判层面上对上述行为进行了规避。对刑讯逼供的具体方式,比如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方式进行了具体认定,列举的非常清楚明白,这对于法院审判哪些方式是刑讯逼供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指引,同时更方便公众监督。

  “如果《意见》只是笼统的讲刑讯逼供,没有对刑讯逼供行为细化,很可能出现基层法院在审判时出现认定偏差的问题。”马怀德说。

  审判

  不能因闹访“维稳”作违法裁判

  【意见】

  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解读】

  舆论负面信息应主动回应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案件审理与舆情存在一定的辩证关系。对于舆论声音,法院应当予以关注。但是,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体系,更要追求法律专业性与严肃性。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很赞成赵秉志的观点。他告诉记者,坚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审判的基本要求。因此,从这方面来说,法院审判案件决不能因为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马怀德认为,现实情况下,个别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亲属为制造影响,在网络论坛发表相对片面的信息,希望法院能作出有利于他一方的判决。个别案件也曾出现过类似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要做的就是第一时间对这类舆论进行回应,审判过程决不能受此干扰。

  赵秉志也表示,对于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出现的站不住脚的舆论声音,当事方的闹访等问题,法院应该敢于应对,及时回应。同时,法院还应主动公开案件进展信息,这样媒体和公众都会认为法院案件办理公开透明,出现负面声音可能性也会比较小。

  判决

  证据不足 不得“留有余地”判决

  【意见】

  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解读】

  细化证据不足认定标准

  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认为,《意见》重点提及了这一条款。可以说,该条款是秉承“疑罪从无”、改变“口供至上”理念的细化,对定罪证据不足案件的审判具有具体的指导意义。

  张立勇称,在以往“疑罪从有”“口供至上”的审判理念中,由于对口供的过度依赖,即使证据不充分,尤其是影响量刑的证据不充分,也可能做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判决,甚至是“留有余地”的判决。《意见》分别对“定罪证据不足”、“影响量刑证据存疑”、“适用死刑事实证据不足”三种情况的审判标准进行界定,可以避免在实际审判中出现类似问题。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等现象,为案件质量埋下了隐患。要彻底摒弃“有罪推定”、“宁错勿漏”的错误执法观,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从理念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重审

  二审查清事实不得发回重审

  【意见】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的,不得发回重新审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上诉、抗诉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判。

  【解读】

  减少发回重审避免踢皮球

  马怀德称,在现实司法审判中,一审、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判断存在偏差并不少见。由于在程序上没有具体规定,甚至容易出现一审、二审法院互相“踢皮球”的情况。还有一种情况是,有的一审法院担心案件审结上诉后二审改判,在审判过程中提前与二审上级法院沟通,沟通后遵照上级法院的意见判决。这直接导致这类案件上诉至二审法院后,二审法院盲目的维持原判。上级法院的监督职责就会失效。

  马怀德认为,《意见》的核心是对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进行了限制。对于“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上诉、抗诉”案件,二审法院应主动公正审理,减少发生冤假错案的可能性。

  追责

  承办法官为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

  【意见】

  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负责。承办法官为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合议庭成员通过庭审或者阅卷等方式审查事实和证据,独立发表评议意见并说明理由。死刑案件,由经验丰富的法官承办。

  【解读】

  细化案件责任到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奋飞介绍,一般每一起案件,一审、二审法院的合议庭都要对案件负责。《意见》中着重强调了“对案件事实”负责,并确认“承办法官为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

  该规定一方面细化了案件责任,具体到人;另一方面对合议庭成员、承办法官也起到保护的作用。由于目前各级法院对案件审理的“行政化”仍然存在,部分案件审判的决定权在主管副庭长、庭长,甚至是主管副院长和院长,合议庭和承办法官的角色很尴尬。《意见》确定“第一责任人”实际上是一种“去行政化”的尝试,不过真正消除法院系统长期存在的“行政化”还需要其他配套措施。

  马怀德认为,《意见》专门提出合议庭成员“独立发表评议意见并说明理由”,实际上这是以“书面化”的方式来留存审案各个环节的意见。如果合议庭、主审法官甚至法院上级领导作出了不符合事实的判决,都会有文字上的留存,可以根据留存内容追究责任,这从程序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对于“死刑案件由经验丰富的法官承办”,李奋飞表示,死刑案件涉及生命权,审判时尤其要慎重,经验少的法官审案时容易出现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认识的偏差,由经验丰富的法官承办可以减少错判的可能性。

  考核

  不得以上诉率改判率评价办案

  【意见】

  建立科学的办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不得以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单项考核指标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

  【解读】

  避免背离司法本义

  马怀德认为,以往各级法院在对下级法院考核办案绩效指标时都会以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作为考核的单项指标之一,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如果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过高,对法院的工作排名将会有不好的影响。这种考核方式实际上是将司法“行政化”。

  李奋飞也认为,在司法程序中,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案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判决不当的案件依法改判,这是司法提供给案件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救济之道,也是正常的司法程序。如果以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作为考核指标,这会导致下级法院为了减少上诉率、改判率用各种方式阻止当事人上诉,甚至于“跑”上级法院避免改判,这不利于公正司法,背离了司法本意。

  李奋飞表示,改判是诉讼法意义上的再次裁判,是正常的法律救济程序,不应因为改判率的考核变成对一审法院的责难。取消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可以让一审法院的主要精力更多地用在公正审理案件上,减少一审法院的其他顾虑。监督一审的裁决和法官枉法裁判,可以通过错案追究责任等其他方式监督。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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