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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不得因罪证不足降格作出留有余地判决

2013年11月22日 08:2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为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1日)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意见明确,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司法理念,是刑事法治的基石,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今天在此间表示,意见主要强调五个方面的原则和理念,即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坚持程序公正原则,坚持审判公开原则,坚持无罪推定和证据裁判原则。

  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要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实践中仍然存在着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等现象,为案件质量埋下隐患。意见提出,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意见强调,人民法院要认真履行案件把关职责,完善审核监督机制。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负责,承办法官为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代表等旁听观审。建立健全审判人员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审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追究。(记者袁定波)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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