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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疑罪从无”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之必须

2013年11月22日 13:16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最高人民法院11月21日上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提出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等方法收集供述应当排除,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作为刑诉法中明确的司法条款,疑罪从无原则之所以有再次被强调的需要,恰是因为其在践行过程中的不尽如人意。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阻力,主要表现在追求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上的失衡。如过分算计司法成本,以及命案必破等绩效观念,都分化了疑罪从无被执行的动力。这之外,刑侦审讯环节对于口供的过分倚重,也留下了漏洞。

  “罪案有疑,利归被告”,之所以发展成为司法理念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象征,就在于,它进一步明确了较之于执法者和司法权力,任何个体都是弱势者这一基本观念。因此,无论是出于对司法公正的恪守,还是保障司法人权,践行疑罪从无都显得极其重要。围绕这个原则,这次意见中所提及的,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排除刑讯逼供等方法采取的证据,可以说都是必须而有效的外部保障。

  在很多人看来,让一个具有“嫌疑”的人最终免予惩罚,依然显得不可思议,而对于司法人员来说,疑罪从无可能会被视为伤及司法尊严和效率。或也因为此,此次意见也强调了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并提出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裁判,其针对性很明显。当然,这一原则的精髓必须体现在从刑侦到审判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上,如对于律师权的充分保障,切实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辩护权利等等。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背景下,重提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无疑是对上述信号的直接回应。这一原则的真正兑现,必将为人权司法保障提供更有力的后盾。

  最高人民法院11月21日上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提出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等方法收集供述应当排除,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作为刑诉法中明确的司法条款,疑罪从无原则之所以有再次被强调的需要,恰是因为其在践行过程中的不尽如人意。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阻力,主要表现在追求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上的失衡。如过分算计司法成本,以及命案必破等绩效观念,都分化了疑罪从无被执行的动力。这之外,刑侦审讯环节对于口供的过分倚重,也留下了漏洞。

  “罪案有疑,利归被告”,之所以发展成为司法理念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象征,就在于,它进一步明确了较之于执法者和司法权力,任何个体都是弱势者这一基本观念。因此,无论是出于对司法公正的恪守,还是保障司法人权,践行疑罪从无都显得极其重要。围绕这个原则,这次意见中所提及的,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排除刑讯逼供等方法采取的证据,可以说都是必须而有效的外部保障。

  在很多人看来,让一个具有“嫌疑”的人最终免予惩罚,依然显得不可思议,而对于司法人员来说,疑罪从无可能会被视为伤及司法尊严和效率。或也因为此,此次意见也强调了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并提出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裁判,其针对性很明显。当然,这一原则的精髓必须体现在从刑侦到审判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上,如对于律师权的充分保障,切实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辩护权利等等。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背景下,重提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无疑是对上述信号的直接回应。这一原则的真正兑现,必将为人权司法保障提供更有力的后盾。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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