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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征地拆迁涉腐败案 16人致国家损失4000万

2013年11月22日 15:57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湘桂铁路扩能改造柳江段征地系列腐败渎职案“浮出水面”

  16名公职人员涉案 国家损失4000多万元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记者王缉宁

  核心提示

  11月12日,随着湘桂铁路扩能改造柳江段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柳铁办)原副主任覃方玲,因受贿13万元一审被判刑6年(相关报道),湘桂铁路扩能改造柳江段征地拆迁系列腐败、渎职案终于浮出水面,该系列案中共有16名国家工作人员涉案,造成国家损失4000多万元。连日来,记者先后采访了3家办案的检察机关,还原系列案件侦办始未。

  侦办始末

  “敲”开腐败系列案“大门”

  今年3月初,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接到纪检部门转办线索称,柳铁办的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涉嫌受贿行为,该院高度重视,检察长彭志亲自坐镇指挥,由该院反贪局先期介入侦查。

  通过对举报线索进行梳理,并经过前期外围调查取证,检察人员首先将目标锁定在涉嫌行贿人孔望军身上。孔望军家住柳江县拉堡镇塘头村,是该村的拆迁户,由于他与柳铁办相关人员熟识,因此也成为一个拆迁“掮客”,能否查清举报所反映的受贿问题,找到并突破孔望军成为办案的关键。几经周折,检察人员在塘头村将孔望军抓获归案。

  刚开始,孔望军拒不交代其行贿行为,但在大量证据面前,最后他不得不承认,自己先后向柳铁办副主任欧喜才和兰宏森分别行贿5万元及9万元的事实。

  3月19日,鱼峰区检察院将欧喜才和兰宏森“请”到检察机关。很快,不但查明了兰宏森和欧喜才分别受贿9万元及5万元的事实,还进一步查清欧喜才收受塘头村村民朱文能30万元和姚飚3万元,合计受贿38万元的事实,同时还获知柳铁办另一名副主任覃方玲受贿的事实。当天,柳州市纪委和鱼峰检察院一起,将覃方铃传至鱼峰检察院,覃自知难逃罪责,主动向纪委及检察机关交代了其收受莫祯华2万元、韦立刚送给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以及柳州市阳光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邬爱强送的8万元,共计受贿13万元的事实,覃随后主动退出赃款。今年11月,覃方玲因犯受贿罪被鱼峰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

  紧接着,鱼峰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又从本院反贪局获得线索,查获柳江县住建局工作人员杨建春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帮拆迁户韦立刚将其一楼住宅产权登记证书改为商铺进行登记,韦因此多得拆迁补偿款50万元,案发后,该笔赃款被鱼峰区检察院暂扣。

  随后,柳江县检察院和柳北检察院在柳州市纪委统一协调下,也先后于今年3月和8月介入此案的侦查。柳江县检察院先后查获该县国土局工作人员欧献武、韦海云滥用职权,违规为本局工作人员覃东和柳铁办副主任曾陈义及村民姚飚共同出资购买的土地办证,为其抢建房屋骗取拆迁补偿款,导致其非法获取国家补偿款191万元。

  通过侦查还发现,该案涉及柳铁办拆迁组副组长谭金龙、柳铁办副主任欧喜才和韦继国,鉴于韦继国已经死亡,检察机关不予追究。

  紧接着,柳江县检察院从行贿人王运友入手,还查获了柳铁办工作人员谭金龙、潘素清、劳军分别受贿5万元、35万元及15万元一案;柳北区检察院紧随其后介入,查获柳铁办副主任覃浪山及工作人员韦桂专玩忽职守一案。

  据了解,被告人谭金龙被柳江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犯受贿罪及玩忽职守罪,犯受贿罪判处3年;欧献武和韦海云被柳江县法院一审认定犯滥用职权罪,均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塘头村村民王运友因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80万元,被柳江县法院一审认定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目前,柳江县检察院已将被告人潘素清、劳军诉至该县法院,目前尚未作出判决。而柳江县及柳北区检察机关,正对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被告人欧喜才、曾陈义、覃东、覃建国、刘新军、黄新、韦桂专及覃浪山,以及非国家人员身份被告人姚飚、孔望军、朱文能、韦立刚进行审查。

  骗“补”丑行

  内外勾结协作“种”房 骗领国家补偿款191万

  覃东和曾陈义两人均为柳江县国土局工作人员,其中曾陈义还是柳铁办副主任,在获知湘桂铁路即将扩能改造、准备征用土地的信息后,两人与村民姚飚密谋,决定在湘桂铁路拆迁红线范围内买地办证后抢建房屋,以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

  2009年5月21日,覃东、曾陈义与村民姚飚共同出资,购买位于拆迁范围内的柳江县饲料机械厂一宗247多平方米的土地,打算抢于2009年6月1日公告前办证后建房,骗取拆迁补偿款。(注:2009年6月1日,柳江县政府发布《湘桂铁路柳江段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向社会公告称,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征用地红线范围抢栽、抢建,凡属抢建、抢栽的,一律不予补偿。)

  3人合计后以覃东妻子曾丽的名义,办理相关手续。当日,覃东和曾丽即向柳江县国土局地籍与测绘管理股提交材料,申请办理该宗土地转让变更登记,该股股长欧献武授意韦海云快速办理。韦海云明知覃东及曾丽提交的材料缺少契税完税凭证等相关手续,仍予以受理,并于2009年5月31日在打印出的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将转让方单位性质填写为个人,并在审查人员初查意见栏中,填写“变更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之后将打印好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连同申报材料一同呈报欧献武审批,欧献武在明知该宗土地不符合办理登记条件的情况下,为曾丽抢在公告前一天即5月31日,发放登记在曾丽名下的新《国有土地使用证》。

  覃东、曾陈义和姚飚拿到《国有土地使用证》后,违法违规抢建房屋,并与负责征地拆迁的国家工作人员欧喜才、韦继国(已死亡)勾结,并在谭金龙未严格把关的情况下,最终非法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203万多元,扣除其应得补偿款后,给国家造成191万元损失。

  村民花80万“通关”

  假证换得巨额补偿

  王运友是柳江县塘头村的村民。2008年5月,只有小学文化的王运友获知湘桂铁路将扩能改造,会在柳江县第二和第三工业开发区征地,精明的他便花300元,到柳邕路华韵上城附近找人办了假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及《宅基地使用证》各一本,分别署名为韦丽明、王克,并将其原来一层没有办证的老建筑“升格”为三层。2009年11月,王运友请人分别抢建加盖了4栋房屋(另两栋均系王运友所有,挂在黄先涛和钟柳彪名下),以等征地从而领拆迁补偿款。

  王运友知道,如果不设法“搞定”负责拆迁补偿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单凭他廉价买来的假证是过不了关的。2011年11月,王运友找到柳铁办工作人员潘素清,希望她帮忙。王运友承诺,一旦落实拆迁补偿款,会给潘及相关帮忙人员好处费。

  得到王运友的许诺后,潘素清很快找到柳铁办同事、拆迁组副组长谭金龙及工作人员劳军,请他们一起来帮忙,并允诺事成之后王运友定有“重谢”。最后,在劳军和谭金龙“通力合作”下,王运友顺利拿到了拆迁补偿款400多万元。

  拿到这笔巨额拆迁补偿款后,王运友没有食言,他于2011年12月10日送给潘素清8万元,潘将其中5万元转给谭金龙。2012年1月20日,王运友将37万元从韦丽明账户转到潘素清账户,2月29日,王又将35万元从王克账户转到潘素清账户。潘素清之后转了10万元到劳军账户,两个月后又将5万元转到劳军账户,作为两人“协作”王运友骗领国家拆迁补偿款的感谢费。

  王运友因贿赂国家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按行贿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地“变性”

  国家损失3800多万元

  在本次拆迁中,柳州市汇利丰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茧丝绸公司)的2.5万平方米工业用地,位于湘桂铁路扩能改造的红线征收范围内。

  柳江县国土局在该公司《国有土地证》档案中,标注上述用地全为“工业用地”,但不知何故,该局在向该公司发放《国有土地证》时,却将其中的2万平方米“工业用地”标注为“住宅用地”,只将余下的5000平方米标注为“工业用地”。由于住宅用地的补偿标准大大高于“工业用地”,该公司用这本漏洞百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轻松“过五关斩六将”,多领到国家拆迁补偿款,给国家造成3800多万元损失。

  柳北检察院介入侦查后发现,柳江国土局当初负责办证的工作人员已经死亡,到底有意而为之还是“马大哈”式的笔误,个中细节随着当事人的死亡一时难以查清。但检察机关通过侦查还是发现,2011年至2012年9月间,柳铁办副主任多覃浪山和工作人员韦桂专,在审核茧丝绸公司相关拆迁补偿材料中,没能认真把关,造成国家巨大损失。

  不仅如此,检察机关在侦查中还发现,韦桂专对王运友提供的假的《宅基地使用证》也未认真审核把关,从而让王运友骗取国家补偿款74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覃浪山和韦桂专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责,目前柳北检察机关已对该案侦查终结。

  检察院有关人员告诉记者,茧丝绸公司多领国家拆迁补偿款3800多万元,目前公安及检察机关已追缴了1500万元。检察机关表示,下一步他们将全力追缴,决不能让国家财产白白损失。

  新闻回顾:

  征地办副主任“巧取”41万元

  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象州讯(通讯员陈敬东 记者王小丁)象州县土地开发整理服务中心原副主任李某在负责征地过程中,收受贿赂30万元,并伙同他人骗取征地补偿款47万余元私分,其个人分得11万元。日前,象州县法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以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2012年,象州县南区路网工程要征收刘某文(另案处理)承包的象州镇“斗蓬岭”的果地,时任该县土地开发整理服务中心副主任的李某,利用负责征地的职务之便,在征地过程中给予刘帮助。刘为表示感谢,送给李某一张内有20万余元的银行卡。在征收“斗蓬岭”果地时,李某还先后收了他人共10万元“感谢费”。

  2008年12月,象州县政府征收象州镇城西社区位于白坟岭的集体土地时,李某与上述社区干部胡某等4人骗取征地补偿款22万余元,李某分得3万元左右(本报11月11日13版曾报道)。2009年到2010年,李某还伙同他人骗取征地补偿款,自己共分得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伙同他人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47万余元后私分,自己分得11万元,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贪污犯罪中,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实行数罪并罚。法院结合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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