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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领导者刑责追究标准出台 加大打击力度

2013年11月23日 02:08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于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加大了对传销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关于追究领导者刑责的标准

  《意见》明确,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15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

  《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对“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对 “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罪名适用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意见》,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晨报记者 颜斐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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