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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榆中一服刑人员当村主任遭举报 律师称合法

2013年11月27日 14:21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0)

  日前,有网友反映称,榆中县小康营乡红寺村村主任王某,因殴打村民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六个月。但王某在服刑期间仍担任该村村主任一职。昨日,记者从榆中县委宣传部了解到,法院并未剥夺王某政治权利,同时该村在选举村委会成员时存在诸多争议,所以目前该村村主任仍由王某担任,待工作结束之后,再按照程序进行重新选举。因王某违反了党的纪律,已被开除了党籍。

  网友爆料

  服刑人员仍然担任村主任

  近日,网友爆料称,榆中县小康营乡红寺村村主任王某,于2011年1月25日和村文书王某酒后在红寺村幼儿园内因琐事将同村村民陈某、吕某殴打致伤。案发后,村文书王某赔偿了陈某的全部损失。村主任王某的行为被榆中县人民法院认定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六个月。2012年4月18日,乡党委召开会议研究,认为村主任王某身为中共党员,酒后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错误性质非常严重,该行为严重地违反了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报县纪委同意后,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然而在判决生效后,王某仍然在担任红寺村村主任一职。

  纪委调查

  并未剥夺政治权利仍能担任村主任

  为此,记者昨日联系到榆中县委宣传部,从宣传部记者获悉,在两周前,由于网友的投诉,榆中县纪委已经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调查的结果是:由于当时法院在判决时,并没有剥夺王某政治权利,加之红寺村在此之前多次进行村领导班子成员选举,可因为种种原因而一直没有选出。而红寺村在2012年被确定为2013年整村脱贫村,脱贫任务重,为保证脱贫工作顺利开展,王某仍在担当村主任一职,等脱贫工作结束后,按照有关程序,将会重新选举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律师解答

  可继续任村主任但村民可依法罢免

  随后,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云海,郭律师告诉记者判决时没有剥夺他的政治权利,从法律上讲,他可以继续担任村主任,但是村民可依法罢免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1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所以说,只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根据《刑法》第75条对缓刑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被判缓刑,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但政治权利并没有受到限制,所以从法律上说村委会主任被判缓刑后继续担当村委会主任一职并无不妥。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所以,有意见的村民完全可以依据本条行使罢免权。”郭云海律师向记者解释说。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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