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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11名青少年犯罪团伙案宣判 18岁主犯判无期

2013年11月28日 09:49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该院日前公开宣判了一宗11名青少年涉嫌故意伤害、抢劫、故意毁坏财物、盗窃、贩卖毒品等团伙犯罪案,18岁的主犯潘光优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6万元。

  故意伤害致1人死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3日,被告人潘康始、潘光优、罗发家、李天景、朱某臣、罗哲展、罗某权、雷某鑫、潘旋、陈贤贺、刘韶伦等人纠集在一起,以李天景汽车被他人砸坏为由,持铁棍、砍刀等工具,在新丰县城围砍被害人陈某旭、罗某宇,造成陈某旭死亡,罗某宇受轻伤。

  2012年7月8日至8月9日间,被告人潘康始、潘光优等人时分时合,分别在龙门县、新丰县、从化市等地先后8次实施抢劫。

  2012年7月13日4时和8时许,被告人潘康始、潘光优等人在新丰县城西路、人民西路持铁棍、砍刀等作案工具,将被害人冯某祥的日产蓝鸟风神二代小轿车和麻将店大门及店内的物品砸烂,被毁坏物品价值32432元。

  2012年6月8日、7月4日、8月9日,被告人潘康始、潘光优等人先后窜到从化市龙新横街、旺城大道、宝城路十巷和龙门县平陵镇等地实施盗窃犯罪,共盗得本田、羊城、三菱小轿车5辆,价值人民币5万元。

  2012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潘旋先后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给叶某等人。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K粉42包,净重393.1克,经检验均含氯胺酮成分。

  11名嫌犯终落法网

  韶关中院一审判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条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潘光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潘康始、李天景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4万元和3万元;被告人罗哲展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潘旋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罗某权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罗发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朱某臣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千元;被告人陈贤贺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雷某鑫、刘韶伦有期徒刑3年。(记者 谷立辉 通讯员 汪次安)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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