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商户制贩“毒卤肉”被判刑
2013年11月28日 11:22 来源:陕西日报 参与互动(0)
亚硝酸钠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强致癌有害物质,但是总有不法商户利欲熏心,在制造食物过程中添加毒素。11月4日,户县法院判处被告人施磊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2万元。
在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黑心商户施磊为了食物防腐,在明知亚硝酸钠是有毒物质的情况下,仍在制造卤肉的过程中添加,并将这些“毒肉”销往多地,经检测,其制作的卤肉制品中每公斤的亚硝酸钠含量分别为414毫克、160毫克,410毫克,远超国家规定的标准。至案发,施磊已经生产、销售卤肉制品300余公斤,涉案金额达1.2万余元。 (张娅 李季平 记者 李燕萍)
【编辑: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