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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文书明年将上网 涉案当事人实名公开

2013年11月28日 15:04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和《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对裁判文书上网作出了具体性规定,并强调当事人实名公开。据悉,《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意见》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裁判文书不上网要审批

  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为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201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新《规定》于2014年1月1日实施后,2010年《规定》将同时废止。

  据记者了解,与2010年《规定》相比,此次实施的新《规定》15个条文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将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上网要求由“可以”改为“应当”;二是将生效裁判文书“上网要审批”改为“不上网要审批”,即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三是强调当事人实名公开;四是要求上网文书原则上不得修改、更换和撤回;五是明确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各级人民法院文书上网的统一平台,应当提供便捷的系统,方便公众检索和查阅裁判文书。

  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裁判文书的公开有利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大大提高法官的职业化水平;可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让每一个社会成员作出合理预期,知道哪些是合法行为,哪些是不合法行为;对法学教育提供了大量研究素材;以前老百姓广为议论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也将得到缓解;同时可以抵制各种不当干预,确保司法公正。

  哪些裁判文书上网

  为避免对裁判文书选择性公布,《规定》第4条明确要求,除4种情形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当在互联网公布。这4种情形是: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2、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3、以调解方式结案的;4、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对于“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审定程序方面,《规定》第九条明确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存在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必须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核确定。为防止拖延公开,《规定》第八条明确要求,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强调当事人实名公开

  在确保公布的裁判文书真实性方面,《规定》强调当事人实名公开。即除一些特定案件外,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的真实姓名或者名称,以满足公众获取真实信息的需要。

  据了解,实名公开是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做法,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等真实信息,能够更好地保障公众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也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当然,实名公开自然人姓名,可能会对其生活、学习、就业带来一定影响。因此,为了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隐私权和其他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利益关系,《规定》明确了进行匿名处理的三种情况:一是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是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是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规定》还要求,对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进行删除处理。

  全面推进三大平台建设

  今天上午同时颁布的《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则明确提出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这三大平台包括审判流程信息公开、裁判文书信息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平台。本报记者 张蕾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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