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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法院裁判文书将上网 涉婚姻情况匿名处理

2013年11月28日 15:59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昨天中国裁判文书网与各高院裁判文书传送平台联网联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8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院上传裁判文书有什么新规定?哪些裁判文书可以不上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明年1月1日施行,明确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各级人民法院文书上网的统一平台,应当提供便捷的系统,方便公众检索和查阅上网裁判文书。

  为避免对裁判文书的选择性公布,《规定》第四条明确要求,除4种情形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当在互联网公布。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的4种情形:

  孙军工: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2、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3、以调解方式结案的;4、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对于“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审定程序方面,《规定》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必须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核确定。为防止拖延性公开,《规定》第八条明确要求,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规定》对确保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真实性做出明确要求。

  孙军工:一是强调当事人实名公开。除一些特定案件外,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的真实姓名或者名称,以满足公众获取真实信息的需要。二是对裁判文书的一致性做出明确要求。除依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以外,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一致。三是规定了严格的修改、更换条件和撤回程序。除因技术原因造成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送达当事人的不一致以外,不得进行修改或者更换;没有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得撤回。

  为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隐私权和其他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利益关系,《规定》明确了进行匿名处理的三种情况:

  孙军工:一是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是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是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累犯或者惯犯被告人的危险性相对较大,实名公布其姓名,能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规定》还要求,对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进行删除处理,充分保护相关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记者 李强 孙莹)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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