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女士超市购物摔伤 法院判超市赔3.6万余元

2013年11月28日 16:3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重庆11月28日电 (谢威利)重庆一女士在超市摔伤左手后,与超市对簿公堂,近日获赔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6万余元。

  家住重庆江北区的退休工人蒋女士在重庆观音桥某超市购物结算后,推着购物车乘电扶梯准备出超市,到达电扶梯出口时,因电扶梯面比出口处地面低,且购物车不能正常推动,致购物车受阻不能前行,导致在电扶梯上的蒋女士跌倒在扶梯口,造成左手掌伤。

  医院确诊蒋女士左腕关节大多角撕脱骨折。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对蒋女士作伤残等级和续医费鉴定,鉴定所所作出鉴定意见:蒋女士左手损伤目前属X(10)级伤残:蒋女士左手伤后续医费用约2000元。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后,认为超市提供的购物车无法正常推动和电扶梯存在的安全隐患与蒋女士损害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超市应对该损害后果负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超市赔偿蒋女士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6万余元。

  法官点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超市的推车和电扶梯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超市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造成蒋女士人身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