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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遇车祸半年后抑郁身亡 家属获赔16.5万

2013年11月28日 16:43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参与互动(0)

  法院认为车祸为诱发因素,家属获赔16.5万余元

  1年前,老人遭遇车祸受了伤,大半年后,老人因抑郁症身亡,肇事方及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近日,天宁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2012年5月20日,70多岁的老人林某骑着电动车准备回家,被一辆疾驰而来的轿车撞伤。林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多发伤如脑震荡、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冠心病、高血压、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住院30天后出院,情况为“治愈”。不过,医院在医患沟通记录也强调,林某既往基础疾病多,存在多脏器功能不全,此次损伤严重,有可能诱发心梗、心衰等其他并发症致病情恶化。

  出院几个月后,林某就因焦虑、睡眠障碍、高血压等疾病4次入住医院,并多次门诊治疗。前前后后,林某共花去医疗费14.8万余元,其中肇事方垫付4.7万余元、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垫付1万元。

  今年4月初,林某突然离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显示,林某死亡原因为抑郁症,并有家属、医生、户籍民警签名。

  此后,因在赔偿问题上产生巨大分歧,今年6月,林某家人将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告到了天宁法院,索赔34万余元。

  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认为,该起事故市交巡警支队已作出认定,轿车司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林某也要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此外,他们已垫付医疗费、抢救费等5.7万元。而林某的死亡原因为抑郁症,与交通事故造成伤情并不一致,损失不应由他们承担。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住院治疗5次,治疗的并非完全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考虑到交通事故造成损伤可能导致其他病情的诱发因素,法院酌情认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的70%作为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费用,共10.6万元。此外,尽管林某死亡原因非交通事故的直接损伤,但考虑到交通事故造成林某损伤对林某抑郁症的诱发因素,酌情认定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的30%作为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费用,合计7.8万元。这两笔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按责任比例由林某家属自行承担20%。

  据此,天宁法院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5.7万元,肇事方承担8300元。 (庄奕 天法)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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