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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空难机长未组织救援擅离飞机被追究刑责

2013年11月29日 04:14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伊春空难机长未组织救援擅离飞机被追究刑责

11月28日在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拍摄的庭审现场。新华社发

伊春空难机长未组织救援擅离飞机被追究刑责

空难现场。中新社

    备受关注的河南航空“8·24”重大飞行事故案昨天上午9时在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事故当班机长、被告人齐全军涉嫌犯重大飞行事故罪被提起公诉。这是我国首例空难事故后追究飞行员刑责的案例,受到国际民航组织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关注。

    事故释疑

    1

    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原因有哪些?

    2012年6月28日,《河南航空有限公司黑龙江伊春“8·24”特别重大飞机坠毁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批复结案,并予以发布。《报告》指出了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一是机长违反河南航空《飞行运行总手册》的有关规定,在低于公司最低运行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实施进近。根据河南航空有关规定,机长首次执行伊春机场飞行任务时能见度最低标准为3600米,事发前伊春机场管制员向飞行机组通报的能见度为2800米。

    二是飞行机组违反民航局《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有关规定,在飞机进入辐射雾,未看见机场跑道、没有建立着陆所必需的目视参考的情况下,仍然穿越最低下降高度实施着陆。

    三是飞行机组在飞机撞地前出现无线电高度语音提示,且未看见机场跑道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复飞措施,继续盲目实施着陆,导致飞机撞地。

    间接原因包括:河南航空安全管理薄弱,飞行技术管理问题突出,飞行机组调配不合理,成员之间协调配合不好,对乘务员的应急培训不符合民航局的相关规定和河南航空训练大纲的要求。深圳航空对河南航空投入不足、管理不力,有关民航管理机构监管不到位,民航中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等。

    2

    机长在事故中犯了哪些致命错误?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调查报告,事故当班机长齐全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齐全军作为事故当班机长,未履行《民用航空法》关于机长法定职责的有关规定,违规操纵飞机低于最低运行标准实施进近,在飞机进入辐射雾,未看见机场跑道、没有建立着陆所必需的目视参考的情况下,穿越最低下降高度实施着陆,在撞地前出现无线电高度语音提示,且未看见机场跑道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复飞措施,继续实施着陆,导致飞机撞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机长齐全军受伤,他没有组织指挥乘客撤离,没有救助受伤人员,而是擅自撤离飞机。调查报告建议,依法吊销其飞行驾驶员执照,给予开除公职、开除党籍的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除机长外,还有哪些人需要承担事故责任?

    这次事故的发生,有机长个人的原因,但有责任的不仅仅是机长。举例来说:

    1.机长和副驾驶都是第一次飞这一航线,都不熟悉。为什么要安排这样一个新新组合?

    2.机长曾有多次超限记录。违规冒险不是一次两次。对他,之前有没有给予足够处罚和教育?

    3.伊春空难是三新组合:新航线,通航才三星期;新机场,投入使用才一年;新公司,河南航空公司是一家成立仅三年的支线航空公司。其实,这起事故的背景是,民航业的重组和发展,配套投入不足、管理跟不上,最后带来了灾难。伊春空难,除了必要的法律责任的追究外,更需要的是反思,警钟长鸣。

    4

    伊春空难案审理依据的法条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相关规定(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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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何此前空难没有追究飞行员刑责?

    空难索赔律师郝俊波说:“一个空难发生,机长能够幸存下来的并不多见。上几起空难,像包头空难,还有武汉空难,根本没有幸存者,不是说以前不追究责任人,而是在一般情况下,有可能责任人已经丧生,没办法去追究他的责任。”

    全国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许兰亭说:“此次对这种行为进行追责,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和教育意义。也就是说要求我们这些航空业的从业人员,包括机长也好,机械师也好,地面服务人员也好,都应该认真负责,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因为它涉及到公共安全,涉及到众多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所以说一定要警钟长鸣,时刻牢记安全生产,绝不能疏忽和懈怠。”

    2

    遇难者的赔偿金额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这起案件的开庭,也让人们关注伊春空难遇难者的赔偿事宜是否会出现新的变化。在伊春空难的44名遇难者家属中,曾有30名在空难发生后不久就与河南航空签署了免责协议,并拿到了96万元人民币的赔偿,其中,法定赔偿为59.23万元,非法定赔偿为36.77万元。但这个赔偿额度是在航空公司无过错的前提下确定的,而当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调查报告,将伊春空难认定为“责任事故”,这意味着,空难的赔偿可能突破此前的额度限制,包括此前30名遇难者家属签署的免责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另外,伊春空难中有14名遇难者家属,在此前拒绝了河南航空96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那么,空难遇难者的赔偿金额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郝律师表示:“这个免责协议有效没效,和赔偿多少是两回事,两个概念。

    如果免责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如果是责任事故,就不适用责任限制,这是关于这个条款有没有效力的问题。另外就是赔偿,因为当时约定的是96万,这个96万的数额,其实已经在当时的责任限额40万之上了。一般的惯例是先给一块补偿,来解决受害者及其家属生活上的比较迫切的需求,赔偿可以再慢慢跟家属来谈,直至通过法律手段最终得到一个赔偿方案。”

    事故回放

    伊春空难造成44遇难52伤

    2010年8月24日21时38分08秒,一架河南航空有限公司E190机型B3130号飞机执行哈尔滨至伊春VD8387定期客运航班任务时,在黑龙江省伊春市林都机场30号跑道入口外跑道延长线上690米处接近跑道时断成两截后坠毁,部分乘客在出事时被甩出机舱。机上96人中有乘客91人,其中儿童5人。事故造成44人遇难,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亿元。

    飞行事故如何分级

    我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标准》中,将飞行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和一般三个等级,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和航空器失踪,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伊春空难因为44人死亡,属于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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