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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非法集资案一审宣判 89人团伙获利12亿元

2013年11月29日 08:49 来源:青岛日报 参与互动(0)
“东港”非法集资案一审宣判89人团伙获利12亿元

  昨日上午,市北法院对社会十分关注的“东港”系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了一审宣判——89名被告人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及以下不等的刑罚。

  除主犯刘某等由聊城法院审理外,市北法院审理的89名被告人系以部门基金经理、业务员身份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该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共有47案,被告人多达89人,法院经审理认定的犯罪数额达12亿元。

  2007年7月份开始,刘某与刘某某(已去世)等人先后成立青岛东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青岛齐能化工有限公司)、鑫汇股权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及青岛分公司、天津润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青岛分公司、青岛中融合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发(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云开(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万家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港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

  上述东港公司及其关联基金公司主要由刘某实际控制,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以高息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达十几亿元。其运用的手段是:

  一是进行虚假宣传并许以高息。通过在各地召开推介会、在媒体上宣传等方式,夸大企业实力,编造公司即将上市的信息,许诺以月息3%-20%不等的高额固定利息回报。

  二是打着各种投资名目,利用“名人”助威。其吸收资金的名目有化妆品投资、石油投资、房地产投资以及企业上市等不同的项目,非法集资的欺骗性更强。为扩大影响面和吸引力,还利用各种机会邀请一些“名人”为其剪彩、奠基。

  三是犯罪方式呈现出传销式、家族化。本案不仅有完整的公司结构和明确分工,而且利益关系严密有序。许多被告人在亲友中培养业务员,按照给予提成的激励政策,上下线之间利益关系紧密,具有传销式的特征。

  本案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巨大。因本案仅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投资人就达7000余人。投资人往往受利益驱使,把多年的积蓄“投资”到“齐能化工”等公司,损失惨重,有的投资人损失在200万元以上;有的投资人为取得投资所需资金,将家里多套房子都进行了抵押贷款,直接影响了投资人基本生活;有的投资人带动全家、鼓动近亲属进行投资,案发后血本无归、亲人反目成仇。

  相关案件

  市中院昨通报了三起同类案

  以出让股权投资分红为名集资诈骗

  夏某等人于2005年至2006年期间,相继成立多个公司虚构林地等多个项目,采取形式上出让公司个人股权,承诺每月向投资购买股权者按投资额4%至5%的比例分红。经审核,被告人夏某等人收到全国范围内投资款人民币5100余万元,其中部分用于返还被害人分红及本金。致使山东青岛、江苏淮安、南京等地部分被害人被骗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300余万元。市中院一审审理后,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夏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到14年不等的刑罚,和人民币5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一审宣判后,夏某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虚假宣传方式非法集资

  徐某(女)、刘某(女)2002年起,被告人徐某以高息为诱饵,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自己或通过被告人刘某向他人筹集资金。后徐某夸大、虚假宣传其服装、海参、燕窝的经营情况及以开发房地产需要大量资金为由,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向王某霞、孙某艳、雷某等人集资,共造成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608万余元,被告人刘健造成损失人民币461万余元。市中院经审理,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未上诉,现已生效。

  非法经营集资诈骗

  2008年至2010年12月间,被告人李某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偿还能力,以经营民间借贷、投资房产等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并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伪造房产证和房产抵押权证用于假抵押、重复抵押、先抵押再非法办理单方撤销抵押等方式向个人、典当公司非法集资共计 9200余万元。李某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将集资款用于非法向数百人发放贷款约1.8亿元。市中院审理认为,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协助侦查机关追回大量赃款、赃物,为被害人挽回巨大经济损失,依法对其所犯数罪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连同其所犯贷款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6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非法集资案三大特点

  市中院昨日通报指出,目前,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数量上升较快,此类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

  ——被告人犯罪手段日益隐蔽。被告人往往采取虚报公司注册资本、财会报表等方式,竭力塑造企业虚假繁荣景象,并虚构投资办厂、项目投资、垫资撤押等事实,通过报纸、网络、小广告非法吸收资金,或以虚假房产抵押、重复抵押方式非法套取资金,所募得的资金仅少量被用于投资办厂,大量被用于归还前期巨额欠款及利息,犯罪手段更为隐蔽、更具有欺骗性。

  ——被害人人数众多、损失巨大。被告人募集资金的范围越来越广,产生的被害人越来越多,有的多达几千人,且遍布全国多个省份。由于被告人多系高息借贷,但又无相应的资金收益渠道,或投资收益远不能弥补同期归还的本息,致使其资金链极其容易断裂,至案发时被告人多已债台高筑,致使被害人数千万、数亿元资金不能返还。

  ——被害人生活遭受严重影响。为获取被告人许诺的高收益,被害人往往将多年积蓄倾数拿出,或以所居住的房屋进行抵押,或鼓动身边的亲友投资,甚至将高息借贷后将资金投入许诺的更高收益 “项目”,有的受利益诱惑直接吸收他人资金转而成为案件被告人,一旦犯罪行为案发,大量被害人多已资不抵债、身无分文,轻则多年积蓄化为乌有,严重影响家庭生活;重则因四处躲避追债而有家不能回,或因住房被抵债而无家可归,或因此锒铛入狱。

  市中院就此郑重提醒广大社会公众,要认清非法集资行为及其严重危害性,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一定要远离非法集资行为,切忌为了盲目追求虚高利益而深受其害。(戴谦 时满鑫)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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