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坐公交被摔成十级伤残 状告公交公司索赔
公交车上不慎摔伤,究竟责任在谁?公交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前日下午,原告卢某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索赔一案在顺德法院开庭。
今年1月5日,65岁的原告卢某与76岁的家属在大良云良路东康路口站乘坐314路公交车准备前往三洲市场,两人上车后走到司机身后的位置,卢某尚未站好扶稳,司机就启动车辆急速前进,车辆突然加速前进的惯性让年迈的卢某一时不稳摔倒在地,卢某马上感觉到身上传来一阵剧痛。
经医生诊断,卢某右侧髋部外伤,左侧股骨头缺血坏死,经人民医院的治疗,出院后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雇佣一位护理负责卢某的生活起居。经过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原告卢某因为该事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卢某因此起诉佛山市顺德区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要求相关赔偿。
当天庭审过程中,原告代理人认为,原告卢某乘坐314路公交车,已经与被告鸿运公交公司构成客运合同关系。原告在公交车上摔倒导致十级伤残,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答辩人则认为,原告没有乘车票据或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成立运输合同,故双方并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另答辩人认为,公交车启动行驶并不会有太大的运动幅度,与原告同行76岁的家属与车上其他人均没有因此受伤,故原告的受伤是因其自身上车时的重大过失和自身健康因素导致的,且其所鉴定的十级伤残也与乘车所受伤害无关,故被告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法官宣布休庭。(记者 曾毅 通讯员 邱霖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