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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离职讨薪未果 公司:未发工资当损失补偿

2013年11月29日 09:23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0)

大学生与公司负责人的QQ谈话记录

  沈阳两名大四女学生到一家私企打工、实习,干了2个月活,这家公司一直未与两人签订实习期劳务合同,可两人离职后分别向老板索要应得的2000多元的工资时,却得到了关于处理她俩的“书面决定”。

  该公司称因她俩未提前向公司提离职申请,因此应赔偿公司新员工招聘费、新员工适应期损失费、未招到员工期间滞留工作损失费、未完成工作造成的违约金、给领导工作造成的损失费等多项费用,累计分别为1万多元和3600多元,因此扣发两人工资作为损失补偿。11月27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惊讶:打工俩月离职得“索赔通知”

  小郑和小侯是沈阳一所大学的大四女学生,据她们讲,两人通过网上求职的方法,来到沈阳常春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打工,并分别于8月30日和9月22日入职,公司和她们约定的试用期月工资是1500元,转正后收入增加,但一直未和她们签订任何书面协议。

  小侯告诉记者:“11月12日,我们向老板于经理提出辞职,他当即就同意了,当时我们明确询问过,是否有未完成的工作需要做,如果有,我们可以做完再离职,他说没有,对方还称11月16日会发给我们工资。”小侯称,她俩分别干了两个月左右,小郑赶上一次发工资,两人分别被欠2000多元工资。可到了该发工资的日子,两人讨要工资,得到的答复却是公司没有时间。

  老板:谁让你们不要求签协议了?

  小郑告诉记者,一个星期后,她通过QQ问于经理工资的事,于经理却突然改变态度称,因为她俩辞职给公司造成损失,所以工资不发了。还有一位人事负责人也称她们没完成公司交办的工作。

  小郑说,最可气的是,老板于经理在QQ上还质疑她俩到单位为啥自己不知道和公司签合同,不签合同她们的权益就没办法保障。记者看到,于经理的QQ记录上反问小郑:“签合同是保障自己权益的手段,你们自己不会要求签协议?”“其他人都签试用合同你们怎么没签?”“那你说你这种情况是按照试用合同来还是不按合同来?”

  公司:未发的工资当做损失补偿

  之后,该公司负责人给她们发来一份盖着公章的“书面决定”:《关于郑某、侯某离职及工资清算等事宜的决定》。

  记者看到,这份“决定”开篇便说,“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在校生谋职属勤工俭学的,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合同的相关规定,未与二人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便罗列了两人未按照规定提前离职后给公司造成的多项损失。

  该“决定”称,因二人使公司损失了新员工招聘费、新员工适应期损失费、未招到员工期间滞留工作损失费、未完成工作造成的违约金、给领导工作造成的损失费等多项费用,累计分别为1万多元和3600多元,应以两人工资当做赔偿,鉴于两人是学生,超出部分由公司承担。

  接到这样强硬的书面决定,两名女大学生惊讶不已,涉世未深的她们不知道如何面对这张写着《劳动法》规定的书面决定,于是求助到本报。

  人社局:公司决定不合逻辑不合法

  随后,记者给这家公司的老板于经理取得联系,该经理称,对这两名学生下发的“决定”主要是因为她们没有提前15天通知公司而突然离职,给他们造成了很大损失。“她们俩突然走了,一大堆活没人干,我这么多天才招到1个人”,于经理说。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沈阳市人社局热线12333,接待人员告诉记者,《劳动法》的确是用于保护非在校的社会人员权益的,虽然这两名大学生的情况不在《劳动法》解释范围内,却不代表两人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企业应主动与两人签订实习期的劳务合同,约定劳务期间的劳动报酬,双方按照《合同法》办事。

  像这种先用《劳动法》规定免去自己的责任,再套用“合同关系”强加给二人“违约责任”,本身也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即使双方事先签订了劳务合同,企业也是应在合同中“写明违约条款”的情况下,才可按照《合同法》追究相关违约责任,否则也是无效的。

  事后,该公司于经理称将协调解决此事,本报将继续关注。(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 徐微微)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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