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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民政局干部冒用25人身份骗优抚金200余万

2013年11月29日 10:03 来源:大江网 参与互动(0)

  本该发给死亡对象、伤残军人、义务兵家庭、复员军人的各类民政优抚资金200余万元,却被民政局优抚股长冒用25人的身份骗取。近日,江西省泰和县民政局原优抚安置股股长李某某被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偷梁换柱冒用25人身份骗取优抚金

  据吉安市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李某某于2008年4月任泰和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股长,负责优抚股全面工作,同时具体负责全县民政优抚对象申报、资格审查、优抚对象汇总上报、优抚资金发放等工作,本应尽力为优抚对象服务,不料李某某却利用职务便利,侵害优抚对象权益。为隐匿、掌握、支取侵吞的优抚金,李某某用兄弟、妻子、父母的身份证开户设账。

  伤残民兵康某找李某某办理相关评残事宜,退伍残疾军人杨某、肖某、郭某等人找他办理优抚事宜,退伍士官陈某找他办理自谋职业证,李某某都背地里用他们的身份证为自己开设账户;有些优抚对象死亡后,李某某就把死亡人员的账号改为自己掌控的其兄的账号;发放优抚金时发现一些优抚对象上账失败,李某某就把这些人的账号改为自己掌控的账号;另外,有时干脆利用手中的权力,直接要优抚对象郭某、殡仪馆职工徐某开好账户归他使用。他发现经管的民政局批量开设无人来领取的优抚对象李某、姜某的存折密码为六个1,遂打算将到账的优抚金侵吞,并利用这两个账号作案。就这样,从2008年7月至2012年案发的4年多时间里,他用25人的名字和身份证,开设账户、骗取、侵吞、隐匿了大量的民政优抚金。

  作案300余次侵吞优抚金200余万元

  2008年12月至2012年5月,李某某将已死亡的优抚对象白某、王某、张某的账号,上账失败的曾某、张某的账号,复员军人陈某、阮某等人的账号更改为其控制的其兄的账号,骗取伤残军人补助,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复员军人补助等各类民政优抚金25万余元据为己有。李某某还把找其办理优抚事宜的肖某、陈某虚列为优抚对象开设账户,将本应发放给康某、刘某、龙某等人的优抚金以及失散人员补助30余万元占为己有。此外,李某某还将其父虚列为优抚对象,骗取烈士遗属补助和一次性生活费等民政优抚金2.7万余元。

  2009年7月,李某某谎称自己是民政局办公室主任,借用做瓷砖生意的刘某的信用社账号,将其虚列为优抚对象发放优抚金5800元,然后要刘某取出交给他予以侵吞。还以领导出差有些费用需要处理为由,借用李某账户并将其虚列为优抚对象骗取优抚金8918元据为己有。为骗取民政优抚资金和支付其个人的餐费,李某某要县城餐馆老板刘某、肖某、曾某提供账号,将应发给别人的优抚金70533元打进餐馆老板的账号,除部分抵付餐费外,其余被李某某占为己有。

  优抚对象找上门后便补发优抚金

  据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退休残疾军人郭某用已开好的账号和存折领不到优抚金,李某某就谎称该账户已被他人使用,要郭某另外开设信用社账户领取优抚金,而后李某某再将优抚金汇入郭某的账户中,领到钱的郭某也就息事宁人了。

  作案几次后,都没有被人发现,他就越来越胆大,在侥幸和贪婪心理的驱使下,他就像吸毒上瘾一样,越贪越想贪,如未案发,其贪污的数额肯定远不止200多万元。其所贪公款用于购买店面、借给他人、存银行和个人生活消费。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清退了全部赃款,法院作出了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的判决。(《江南都市报》文/詹镇南 刘林如 记者龚汉斌)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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